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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下岗再就业 税费可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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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3日13:23 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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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3月13日
本报讯 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今年下岗工人和相关企业可以享受不少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据介绍,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南京市市委、市政府以2003年第一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该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登记证照费用。
另外,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相关部门审核,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等除外)或商贸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3年内可以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今年1月到2005年底。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现在有不少下岗人员都自己进行了再创业,但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对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不了解,没有用足用好甚至错过申报时限。因此建议下岗人员和企业要及时到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最新政策,充分享受国家所给予的优惠条件。(力行 婷怡 晓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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