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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实施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27日18:52  人民网
  人民网石家庄5月27日电 今天下午,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河北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全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在发布会上指出,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后,省政府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全省上下依法预防、控制、处理疫情的意识明显增强,对遏制非典疫情的蔓延起到了明显作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推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季允石强调,作为《条例》的实施办法,体现了《条例》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的指导思想,基本涵括了《条例》中确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主要法律制度。同时,为了使这些机制和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结合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在抗击非典斗争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对《条例》中涉及的许多内容进行了细化,使措施、要求、责任等更为具体;按照工作程序对《办法》的结构框架作了相应调整,力求层次更为清晰、醒目。办法以《条例》为依据,既遵循了法制统一原则,以兼顾了我省实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对于做好河北省当前非典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流行状况对流动人口做出查验、限制流动的决定。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经5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5月27日起施行。(陈国琦 冯志生 刘海涛)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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