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制度
2002年6月25日21:44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贺劲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颁布《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并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出境就业人数逐年增加,境外就业工作得到迅速发展。但中国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除境外雇主方面的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一些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不惜牺牲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所致。
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业务;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巧立名目,高额收取各种费用;有的与境外雇主或中介人员串通,蒙骗我境外就业人员;少数不法分子甚至打着介绍出境就业的旗号组织非法移民或进行诈骗活动等等。这些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境外就业管理秩序。为此,劳动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规定》将“境外就业”界定为“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明确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初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规定》同时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条件、程序、年审、注销、备用金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这项工作管理的透明度。
境外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声誉。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完)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