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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李成宪老人“一元钱官司”为何虽胜犹败?
2002年7月9日11:31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7月9日电(记者赵宝锟)今年6月3日,长春市公交公司法人代表到李成宪老人的家中,执行法院终审判决:停止拒绝李成宪免费乘坐专线车的侵害,向李赔礼道歉,承担案件受理费。李成宪开始以为,从此全市70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坐专线车了。但他被公交公司和法院告知,判决只针对李成宪一人,其他老人仍不能免费乘坐专线车。随后,李成宪持老年人乘车证多次想免费乘坐专线车都遭拒绝。他说:“到此为止,我的官司虽胜犹败。”

  专线车拒载惹出“一元钱官司”

  今年84周岁的李成宪是原长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离休干部,从1995年起,他每年都在长春市老龄委领取市公交总公司(后改为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市区70周岁以上乘车证”。乘车证规定:“持此证,可免费乘坐长春市内普通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郊线、专线车)”。长春市于1995年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第一项内容却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车、不包括长春至双阳区的长途公共汽车)。”

  李成宪认为,以上两个证件规定的内容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不一致。该规定第18条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以及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优待。”在这里,免费乘车范围并没有排除专线车、小公共汽车和郊线车。

  李成宪有记日记的习惯,他记下了从1999年至2000年7月间乘坐专线车的遭遇:1999年5月27日,他被9路专线车拒载,不得不在雨中等了近10分钟,回家后病了3天;1999年8月25日,他乘坐了专线车,但下车时被迫交了1元车票钱;1999年11月2日,他多次欲乘坐1路专线车均遭拒绝,为了等其它公交车,他在路边等了半个小时,结果腰疼病犯了……

  从1999年起,李成宪就开始到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要求长春市公交公司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没有效果。2000年7月,他起诉市公交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付原告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至此,李成宪老人的“一元钱官司”开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赢了官司,兑现的却是“空头支票”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侵权赔偿案,2001年4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成宪败诉。李成宪不服判决,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长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李成宪胜诉。在两次审理过程中,依据何种法律、法规或文件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而两次判决结果不同也正是因为分别依据了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长春市向以原告为代表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核发了乘车证,并附了使用规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同时,鉴于乘车证是原告自愿办理的,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而乘车证已明确专线车不予免费乘坐。

  终审判决则认为,吉林省的《若干规定》中“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专线车,双方当事人都无争议。而老年人优待证和乘车证的内容都明显与《若干规定》内容相抵触。终审判决李成宪胜诉,长春市公交公司停止拒绝李成宪免费乘坐专线车的侵害,向李成宪赔礼道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交公司负担。法院同时认为李成宪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元钱的精神损害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长春市公交公司诉讼代理人、公司纪委副书记杨洪达来到李成宪老人的家中执行终审判决时,在经过下面一番对话后,李成宪打赢官司的兴奋顿时化为失望。

  李成宪问:“从此,是不是70岁以上老人都可以免费乘坐专线车了?”

  杨洪达答:“不能,这是你一个人的上诉,法院判决和我们执行法院判决都只针对你一个人。”

  李成宪问:“那么你们公司那么多专线车,怎么区别我这个证件与其它证件的不同呢?”

  杨洪达回答:“我们尽力通知他们。”

  李成宪咨询法院,得到回答是,这的确是一场个人官司,判决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但令李成宪纳闷的是,自己终审胜诉就意味着优待证和乘车证规定本身违法,为什么它们还在其他老年人身上适用呢?并且,在判决执行后,李成宪在长春市持乘车证多次想免费乘坐专线车,结果仍然全都遭到拒绝。李成宪说自己以为“完胜”的官司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专线车为何要“除外”?

  长春市政府于2000年转发了市老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称:“70周岁以上老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客车(除小公共、出租车、专线承包客车外)。”长春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王兵印介绍说,规定是经多部门几次协调后才谨慎制定的,规定内容代表了政府的态度。每年,市内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自愿交6元钱到老龄委领取乘车证,持此证可免费乘坐全市24条线路的700多辆普通公交车。今年全市自愿办证的老年人已超过5万人。

  长春公交公司负责人解释说,专线车是20世纪90年代末公司开始陷入经营困难时号召职工个人或集体集资购置、并由个人承包经营的,与市内小公共汽车的性质类似。由于投资主体与普通公交车辆不同,所以专线车和小公共都不应该纳入免费乘坐的范畴。并且,专线车也没有能力承担免费为老年人服务的条件:目前公交公司仍在负债经营,专线车的承包职工中相当一部分是下岗职工,他们大多数也在负债经营。

  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险峰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若干规定》是细化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此抵触。对公交公司提出专线车投资主体上的“特殊性”,这是公交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事情。并且要求专线车履行义务的管理程度并不复杂,譬如,在公司与个人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其免费载乘70岁以上老人的法定义务。

  “公司正在努力要求各专线车免费为李成宪提供服务,但如果专线车拒绝执行的话,公司也无能为力。”杨洪达说,目前公司面临的尴尬还不仅如此,既然李成宪起诉获胜,那么其他老人也都有起诉的可能,结果将不言而喻。另外,由于“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这个概念包括了专线车、小公共汽车,如果再有人起诉小公共汽车不为老人提供免费服务,公司仍有败诉的可能。而目前,公交公司既没有积极改变老年人乘车证规定的计划,也没有应对更多起诉的充分准备。

  李成宪说:“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专线车特殊难道要‘特殊’到法律以外?”目前,李成宪已向南关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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