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申领和发放身份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申领和发放身份证的范围,重新规定了身份证的有效期,缩短了办理身份证的时间。
同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还将抛弃现有的塑封技术,改为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
新规定
未满十六周岁可领身份证
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申领和发放身份证的范围。
在居民身份证条例中规定正在服现役的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只能用军人和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以及被羁押的人不能领取和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将发证范围扩大到正在服现役的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同时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等人员也将允许领取和持有居民身份证。
此外,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证件。
新规定
身份证有效期重新确定
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新规定
办理身份证时间缩短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据了解,与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为三个月相比,这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时间为六十日,缩短了一个月。
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意味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种情况公民应出示身份证民申请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低保居民初领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
按照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公民身份号码将终身不变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法律规定,人民警察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有关条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借身份证要遭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专家指出,居民身份证法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在社会上冒领骗取身份证去违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违规开设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纵等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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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身份证是这样的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将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具有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如下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背景资料
身份证的变迁
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1999年8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公民的身份号码作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惟一的终生不变的身份代码,号码也由原来的15位升为18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