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内河成为安全的河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
2002年8月2日08:20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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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际
本报记者 梁士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修改后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我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行为,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表明,我国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实现了从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制手段管理的过渡。
水运以其运输成本低、不占用耕地的特点在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内河通航水域的范围包括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伴随着内河航运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1986年以后,随着乡镇船舶的迅速发展,造船不规范、人员素质低、管理薄弱、冒险超载等问题接踵而至。在内河交通事故中,乡镇船舶占据较大比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曾出台过一些管理规定,但内河交通安全形势仍未得到根本改观。据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525起,死亡336人,沉船155艘,直接经济损失4072.21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水上交通的多样化,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这就需要增加对内河航运管理的力度,这时,原有条例显得滞后,修改成为必然。从新旧条例比较看,旧条例规定得较笼统、不具体,经过修改,新条例从原来的58条增加到95条。新条例的出台,增强了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体现了执法部门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依法管理就是要使地方各级政府,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海事管理机构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内河交通安全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水上安全不仅仅针对水上交通运输,还包括水上旅游、水上游乐、水上体育等。新条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做好交通安全组织和协调工作,做好内河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超载和冒险航行是内河航运比较突出的问题,事故率比较高,因此新条例对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在船舶安全运行条件、航行必备资料、消防设备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新条例对日常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作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法律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
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法。如果安全管理单靠某一部门单打独挑是达不到效果的,只有各方互相协调、互相合作,形成一条安全管理链,才能保证内河航运有序、畅通。
四川合江“6·22”特大沉船事故已过去两年了,对这一惨痛的事件至今人们仍难以从记忆中抹去。但是有一件事却让人既无奈、又可悲。去年,一位合江“6·22”沉船事故中的女幸存者,和往常一样,在出过事的渡口乘船时,发现又出现了超载现象,于是她毫不犹豫地往上挤。有人问她,为什么不汲取教训,还要上船,她说,不一定总会发生这样的事。
这个事例提醒人们,除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外,作为一名公民知法、守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每个人都缺乏安全意识心存侥幸的话,那么,人们不愿看到的事故就可能重演。
新条例的即将实施,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因此,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海事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合力,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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