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难兑现
2002年8月7日07:35 中国青年报
|
吴梦寒
据《甘肃日报》报道:《国家赔偿法》实施7年了,然而,甘肃省某市80%的国家赔偿受害人并没有拿到国家赔偿金,受害人已经拿到的部分,也都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的。由于垫付造成了办案经费紧张,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叫苦不迭。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简单:该市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一直没有把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已经垫付的部分也因为财政上没有这笔经费,财政机关无法划拨。
7年了,在被拒绝中等待,在等待中被拒绝,直到心灰意冷。
错案在所难免,损失理应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则,为了保障受害人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当地政府应依法把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一旦发生错案,应予及时兑现。
但是,让人疑惑的是,为什么该市政府竟然有法不依,而且一拖就是7年?如果仅仅是财政困难的原因,那么我们如何去解释那些比该市财政更困难的地区,却早就将赔偿金列入了财政预算?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更何况国家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代表了国家机关承认错误的勇气,换来的是民心和真正的法治。换句话说,一项法律一经实施,在法治社会就应当切实遵守、上行下效,国家机关作为推动法治进程的主力军,更应该身体力行。
依据我国《预算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政府应当依法将国家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编制。因此,笔者认为,在该市政府没有将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的问题上,错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政府没有依法行政。
依照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该市政府的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政府应当按照行政不作为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只有明确这一点,没有拿到赔偿金的受害人才能得到宽慰,政府才能深感自己身上的责任。
同时,从《预算法》的角度看,政府的预算编制有过错,但一连7年竟获通过,这里除了政府的责任外,还有人大的责任在里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上不仅有立法权,还有监督政府的权力,质询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根据《预算法》第39条中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我们的疑问是,就是这么个同法律、行政法规明显抵触,并引起群众密切关注的有过错的预算,为何年复一年地被本级人大通过的?是人大本身对这项法律不甚了解,还是其他原因?
在该市不支付国家赔偿金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政府行政不作为,人大不履行管理职权、质询权,是政府有法不依现象持续多年的根本原因。从这个事件上,我们看到了政府违法行政和人大监督缺席结合的影子。而恰恰是政府和人大对待法律的态度,直接关系着法治的兴衰成败。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