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加强办案督察 留置嫌疑人须备案
2002年7月17日14:4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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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是兆新)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要求,今后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对嫌疑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半小时内,必须报督察部门备案。
据了解,这一规定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按照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乃至延长留置时,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督察部门应当分别情况,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电话警示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察。发现办案单位和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督察措施进行处置。对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要对办案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办案民警做纪律处分。
公安部称,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实施留置措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京华时报》 (2002年7月17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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