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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将对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界定
2002年4月24日15: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倪四义 吴黎明)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对目前议论纷纷的“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问题作出界定。“有无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将不再作为区分“黑社会”和一般犯罪集团的主要界限。

  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法律解释的要求。

  胡康生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鉴此,草案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胡康生还向大会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他说,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9月关于“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相比,这个草案扩大了这种犯罪行为的界定范围,认为“由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为有力打击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草案规定了具备以下三点的任何一种情形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在这次为期5天的会议期间,中国立法人员将对这两个草案进行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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