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是指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市场活动中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提供签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承担相应责任并能沟通企业、政府、社会各阶层之间联系的组织和机构。目前,由于我国中介市场发育不成熟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执业混乱的问题相当突出。据统计,仅2001年上半年,全国就有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400多名注册会计师因各种失信与造假事件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因此,规范和发展我国的中介组织势在必行。 一、当前我国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社会上对中介组织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颇。 首先,政府部门缺少认真系统的研究、论证,一些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对自身的认识也有偏差。不少中介组织实际成了政府办事机构,“官办”色彩浓厚,在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构成一个新的管理层次,成为政府精兵简政的“缓冲区”和改善福利待遇的渠道。业务不依靠市场和公正竞争,而依靠政府部门的“权威”,实行行业事务垄断。其次,消费者对中介组织缺乏认识。由于对中介组织宣传力度不够,使社会各界对中介组织的功能、作用和价值认识不够,导致对中介机构的需求量相对较少。一些消费者没有意识到寻求中介服务的价值,不利于拓展中介组织的业务。 2.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低,造成发展空间狭小。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中介组织就越发展。在美国,法律服务业几乎相当于整个制造业,1998年收入达119.4亿美元,占各行业总收入的6.29%。而我国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低,造成目前的情况:一是市场发育不良,市场受行政干预太多,存在种人为的市场壁垒,中介组织进入比较困难,中介服务受到严重的挤压;二是市场容量小,企业不够多,无法与中介组织互动;三是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 3.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出现诚信危险。 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是非常必要,否则,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例如,深圳中天勤会计事务所造假事件,仅仅直接损失就让出了6亿的市场,郑百文、银广厦等一批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相继曝光,给我国审计评估机构的业务带来了巨大影响,其诚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虽然我国对中介管理体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改革远未到位,管理体制滞后,缺乏一套规范、有效的管理方法。个别政府部门打招呼、递条子也使得中介机构违心造假。特别是对类似国有资产产权类确认的问题,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常常会不请自来。 4.多头管理引发标准不一、市场人为分割和无序竞争。 目前,政府负责管理评估中介行业的就有财政部等10多个部门。设立的个人执业资格10种,评估机构执业资质9种。由于多头管理造成评估业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和基本术语,同一标的物在不同的评估机构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浙江绍兴市中级法院在一起经济纠纷中,同一标的物经过一审、二审,三家评估机构竟然得出17.2万元、2万元、7.49万元三个相差悬殊的评估价。各部门都通过强化对评估师资格、评估机构执业资质或评估项目的管理,回避或否认共性,不承认非本部门认定的执业资格或资质,造成市场的人为分割,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生存空间狭小。对一栋建筑物的评估,房地产估价师出具的报告就得不到国土部门的认可,委托方不得不再请土地估价师评估,增加了成本。据了解,全部资产评估机构超过6000家,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事务所,也有上百家,无序竞争在所难免。 二、为适应入世后的需要,规范和发展我国中介组织,我建议: 1.政府提高认识,加快改革步伐,把发展中介组织当作扶持一个新的支柱产业来对待。 “十六大”报告明确了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然而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上对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也不知道如何扶持中介组织,应对入世挑战,因此要提高对中介组织的认识和研究。 2.把发展中介组织同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加速经营机制转换,确保中介组织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 (1)政府应转变职能,明确职责。将决策管理职能,划归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经营职能,划归企业;将非行政执法职能,划归相应中介组织。 (2)改革管理体制,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作用。建议由分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协会共同发起设立“中国评估师联合会”,对中介评估行业组织实行统一领导。由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介评估服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整个中介评估服务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审批批准评估中介服务市场的准入。指导“评估师联合会”工作,颁发行业标准,相关政府部门除对中介评估服务行业进行政策性业务指导外,将市场的准入和行业的管理职能交由这个联合会统一实施,不再对管辖的评估行业进行具体管理。 (3)推进审计评估机构的体制改革,实施有限合伙制或合伙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评估机构的民事赔偿权利、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提高合伙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维护全行业的信誉。 3.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完善中介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抓紧清理有关涉及评估行业现有法规和部门规章,废除和修改相互抵触的,特别是与WTO以及与新体制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制定与新型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尽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明确注册评估师的权利和义务、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以及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