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草案提出:政府采购文件保存至少15年
2002年6月24日15:0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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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吴晶)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再次审议政府采购法草案,以使中国早日有一部完备的政府采购法,使广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政府采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预防腐败。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政府采购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报告了政府采购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所谓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取得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基于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就采购法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
张绪武说,有些委员、专家提出,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始记录,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草案因此增加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至少15年。对于未依法保存采购文件的,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政府采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为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条款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此外,质疑供应商不满意答复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制度于1995年被引入中国。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政府采购的规模已从最初的几十亿元增长到了2000年的653亿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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