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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无能”妻子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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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7日08:22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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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向“性无能”丈夫索要“青春补偿费”引发各界争议
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一女子走进某街道司法所,称其2000年与丈夫结婚。去年,两人因家务闹纠纷,此后便“内战不止”。鉴于双方“性格不合”,两人于近日准备协议离婚。该女子提出,丈夫婚前欺骗了她,导致其在婚后才知道丈夫“性无能”。为此,她向司法所咨询,能否以此向男方索要“青春补偿费”。
对此,青山区司法局有关人士认为,该女子当初结婚时是自愿行为,即使其丈夫真的是“性无能”,也不能以此为借口索要“青春补偿费”。所以,法院对此不会给予支持。
女性是否能就丈夫在婚前隐瞒“性无能”的事实而索赔?而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又是否有效?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卓冬青。法学专家:女方索赔于法无据
记:女性是否能就丈夫在婚前隐瞒“性无能”的事实而索赔?
卓:《婚姻法》中有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条款,如果是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个案中女方提出的理由并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因此她不可能按法律途径索取赔偿。
记:那么在外国的婚姻法规中有无相关的法规?
卓:有部分国家的婚姻法规中规定可以凭配偶“性无能”的理由提出离婚,由于中国提倡自愿离婚原则,所以并无此方面的细化规定。但目前没有国家规定可以以“性无能”作为离婚索赔的条件。所以这位女士可以凭此理由提出离婚,但索赔则于法无据。
记:既然婚姻因丈夫“性无能”而有名无实,那么女方可否向法院申请判决此段婚姻无效?
卓:《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都是禁止结婚的,而“性无能”并不在此禁止性条款之内,而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亦没有重婚的现象,所以并不能以丈夫“性无能”为由判定婚姻无效。市民对此观点不一
这位男士不该隐瞒妻子
林女士(30多岁,自由职业者):这位男士也太愚蠢了,这些事情既然瞒不住,若能在结婚前动之以情,女人都是充满母性的动物,或许她会选择与你共渡难关也说不定,可隐瞒下来却将事情搞得更糟,女方的愤怒会将以往的感情一下子抹杀得干干净净。既然与男方的感情已经因其欺骗的行径而消磨掉,这位女士的索赔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卫道士应借此洗洗脑
LISA(女,24岁,白领):这位男士应该早就知道自己是不行的,还和女朋友结婚不是害人家一辈子吗?这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妻子要求正常的性生活有何不对?现在无数女性便是因为那早应摒弃的羞耻之心而在有名无实的婚姻中忍气吞声,这都是受封建荼毒太深,正应借此事件洗洗脑!性能力是男性死穴
ALEX(男,34岁,销售经纪):由女方因男方“性无能”的荒诞索赔理由可以看出,这位女士根本对丈夫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其实“性能力”一直是男性的一个死穴。正常男人在这方面都会有莫名其妙的自卑,何况是“性无能”的男人!他即使想坦白也是难以启齿吧?难道作为妻子就体谅不到丈夫的这种自卑感?即使真的要离婚也应该好聚好散,现在高调要求赔偿弄得街知巷闻,这个男人以后还怎么做人?女方也太不留余地了!此事暴露出法律真空
男方是始作俑者
林琦(广州市妇联副主席):在此例家庭悲剧中,很明显男方要负主要责任。虽然男方因不想失去女方等种种原因而隐瞒自己的缺陷情有可原,但其实他的做法相当愚蠢,因为性是夫妻间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纸是包不住火的,到女方自己发现的时候,后果很可能要比当初坦白来得更加严重。在此个案中女方索赔的理由是非常自然的,但目前的法律却暂时未能对她的索赔作出支持,道德与法律碰撞后便使法律的真空暴露了出来,所以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女方索赔行为无意义
张世君(暨南大学中文系教授):在此事件上,我认为女方可就丈夫“性无能”协议离婚,但索赔则没有意义。我认为在面对男方“性无能”的夫妻关系上,如女方对男方仍有感情,则可积极鼓励、支持丈夫寻找医学途径尝试解决问题;如女方对男方已经没有感情,则可低调离婚,并没有必要再加大对男方的精神创伤,这样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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