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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追讨赔偿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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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0日15:36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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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眼瞎仅赔7000元?不,诉诸法律获赔5万多元!
本报记者 曾胜泉
打工仔因工伤失去右眼,老板只愿补偿7000元———4年前本报披露的这起工伤纠纷案,日前以受害者罗怀生问法讨回5万多元而告终。罗怀生致电记者说:“赔偿数额与你的估算吻合,贵报的政策法律水平了不起!”
1998年5月,湖南打工仔罗怀生在东莞石龙镇一家弹簧厂上班时,不幸被弹簧试拉机刺穿右眼。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右眼视力仅为0.02,属七级伤残。同年9月3日,双方商谈赔偿事宜时,该厂老板认为罗怀生不小心弄瞎眼睛,出于同情只愿支付残废补偿金7000元。罗怀生心想:自己还不到20岁,家里又很穷,今后的生活怎么办?于是拒绝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
谈判破裂的当天下午,罗怀生独自外出,竟被3个不明身份的男子打得鼻青脸肿,身上仅有的6元钱和身份证被抢走。他感到走投无路,只好含泪向本报求助。 接到投诉,记者立即奔赴东莞采访。核实情况后,记者又来到东莞市社保部门,得知七级伤残的补偿标准是:一次性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残废补偿金以及相当接到投诉,记者立即奔赴东莞采访。核实情况后,记者又来到东莞市社保部门,得知七级伤残的补偿标准是:一次性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残废补偿金以及相当于15年工资40%的工伤补偿金。当时,石龙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0元,记者据此估算,弹簧厂应补偿罗怀生5万多元。
1998年10月4日,本报以《7000元能补偿失去一只眼吗?》为题,如实地披露了罗怀生的遭遇,并说明他应得到的补偿。
报道虽然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劳动部门的重视,但厂方以“罗怀生自己也有责任”为由,不肯按规定给予赔偿,致使劳动仲裁调解失败。无奈,罗怀生被迫拿起法律武器。但他已身无分文,谁来帮他打官司?
一位在广州工作的湖南老乡,毅然向他伸出援手。这人叫许持淼,与罗怀生素不相识,偶然得知其遭遇,便决定垫资为其请律师。
首次对簿公堂,罗怀生就遭败诉。他万万没有想到,庭审时老板居然不承认自己是业主,而他又未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被告与他的雇佣关系无法证实,最终被东莞市法院以“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这时,代理此案的律师失去信心,泄气地对罗怀生说:“当初老板答应给你7000元作补偿,你不干,现在好了,一分钱也拿不到,如要上诉,就得重新交律师费,我看你还是算了吧!”
听罢此语,罗怀生及其父亲彻底失望了,决定打道回府。但许持淼为弱者伸张正义的决心未变,他鼓励对方:“法律不分强弱,有理就能胜诉!”他又在广州四处打听,为罗怀生请来精通法律的张贵强律师。
张律师认为,这起工伤赔偿案按社会保险规定应得到补偿,关键是原告要有充分证据认定被告是弹簧厂业主。经过深入调查,张律师证实被告就是业主:事发后,他在邻镇注册成立了同一厂名的弹簧厂,法人代表就是他本人;他辞退罗怀生时留下了退回220元进厂押金的亲笔字迹,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雇用关系;工厂生产销售的组织、员工工作的安排及工资发放都由他负责,而且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由他出面。据此,张律师写了一份很有分量的上诉状,送到东莞市中级法院。
此案一波三折,罗怀生笑到最后———1999年8月,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东莞市法院对此案的裁定,指令其再审;2000年初,东莞市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天内支付罗怀生医疗费、因工受伤期间的工资、工伤辞退费共计5万多元;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于2000年6月被东莞市中级法院驳回;被告仍然不服,申请再审此案,又于2001年12月被东莞市中级法院驳回;近日,被告在法律的威慑下,乖乖地将5万多元补偿金交到法院。法院随即将钱转给罗怀生。
历经四年艰难诉讼,罗怀生赢得了法律给他的公正,也给广大打工仔提供了依法维权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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