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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解决良策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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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05日14:4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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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杨魁孚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建议案》,建议立法对为孕妇做产前胎儿B超性别检查的医生追究刑事责任。这份建议案的相关背景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比持续上升,2000年已达到117,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性别比例达到了117:100,而联合国在1955年设定的正常值在102—107之间,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严重的失衡。
在实行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中国,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原因是复杂的。西方的人口学家提出溺杀女婴、选择性人流、女婴出生漏报和女婴收养等为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可能的直接原因。其中,性别选择性出生、漏报和产前胎儿性别鉴定的选择性人流是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出生性别比上升的主要原因。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于1993年在浙南地区进行了一个实地调查。浙南是全国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地区之一,1990年普查报告在120以上。调查发现,约30%的有记录的人流发生在独女户妇女中,人流的胎儿性别比低到51·0,被流掉的女胎儿是男胎儿的两倍。而对于那些已育有男性婴儿的妇女,人流的胎儿性别比基本上是正常的。但是,那些无儿妇女的人流胎儿性别比都非常地低,在那些已有三个或更多女儿的妇女中,被流掉的女胎是男胎的三倍。这表明,即使考虑到对女婴的漏报,通过B 超或其他诊断方法确定胎儿性别而实施的性别选择性人流是导致中国大陆出生性别比上升的越来越重要的原因之一。不独中国大陆,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情况非常相似。出生人口性别构成比同样高,选择性人流为直接原因。
研究认定,在中国台湾省,“越来越多的无儿夫妇在妻子怀孕后用羊水试验来确定胎儿的性别,如果胎儿是女的就实行人流”。而在韩国,“性别选择性人流在那些只有女孩的家庭中特别流行”;“出生性别比的上升在农村迟于城市,这主要是由于确定胎儿性别的医疗设施在农村不如在城市那么普遍造成的。重男轻女在农村比在城市要强烈得多。”
如果把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的出现简单地归结为是由于实行“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而造成的,那么,无法解释发生在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同样情况。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比较好的地区,如北京和上海,出生性别比一直是正常的,并没有表现出‘女孩短缺’的问题”(美国学者Banister)。而那些出生性别比失调最为严重的地方,如广西、海南、河南等,恰恰是那些生育率还比较高、二孩和多孩出生比例比较大的地方。
必须指出,发达的产前性别鉴定技术没有当然的责任。在那些性别测定技术最为普及的地方,如中国的上海和北京等大城市和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中,出生性别比并没有出现什么不正常的现象。
通常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是避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有效办法,但是,比照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情况,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有效遏止性别比升高。于是,唯一剩下的重要因素就只能是,传统的男孩偏好在生育观念上的影响,这属于传统风俗因素、文化教育因素,而上述因素与现代化技术提供的可能的性别选择相结合,就诞生了出生性别失衡的恶果。杨委员的提案,显然正是从这种考虑出发的。我国的《母婴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令禁止实行胎儿性别测定。因此,我认为,在立法上,这已足够,不主张将这种禁令与刑责相联系,原因在于:一、可操作性不强。在利用超声波检查做胎儿性别测定的个案中,由于与正常医疗检查难于区分,无法有效作出事实认定,而且医生对委托人是否进行了“确切的胎儿性别信息的传递”,极难取证。二、如前所述,文化伦理层面的因素是导致比例失衡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从文化伦理层面去寻找解决办法。病急乱投医,心急用猛药而诉求于刑罚的思路方向不对。三、现有法律已经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并没有适用较长的期限,即没有经过足够的司法实践的检验,立新法意味着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废止,这是不严肃的。总之,我们认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的办法应该从文化教育、伦理观念上去寻找,并切实考虑这一问题背后的经济、政治因素,依照现有的法律和教育宣传手段,努力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构成比。应该看到,在有着同样严重问题的韩国和台湾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愿,杨委员的提案能够引出诸多良策。
□李隼(中山大学伦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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