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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企业裁员实施意见 女工怀孕期内不准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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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16:07 红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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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23讯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施意见》对国有企业因经济困难所进行的经济性裁员范围、程序以及如何补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种类型不能裁减
据介绍,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可以裁员。但下列对象不属于裁减人员的范围:1、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方案不完善不得裁员
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称,企业确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须经相应的劳动部门审核,并接受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其中,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10%的,要事前报劳动部门核准。凡是裁员方案不完善、经济补偿费用不落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标准有法可依
意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应依法终止合同,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裁减人员属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可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其标准一般按不超过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在具体支付时应体现工龄差别。(作者:李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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