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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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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20:0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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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司法鉴定管理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23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就这部草案作说明时说,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过去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多年来,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侯宗宾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每次代表大会期间都有关于要求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从妥善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角度考虑,把司法鉴定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十分必要和紧迫。
侯宗宾分别就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名册制度、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负责制度等方面分别作了说明。他说,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
侯宗宾说,为了使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科学化,同时也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鉴定,草案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明确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为此,侯宗宾说,草案对司法鉴定人员的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除了要求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条件外,在业务上还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有专业执业资格;二是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是有些人虽然没有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但实际工作中,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被公认具有权威,并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认可的,也可以视为具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为了切实、有效地把好鉴定人员的质量关,草案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专业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后,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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