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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处女卖淫案”:盐城公安局称处女也可卖淫
2002年5月13日10:10  人民网

  

  继去年陕西发生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之后,江苏盐城近日又惊爆无辜女青年金磊被派出所警察指认为卖淫女的恶性案件。

  5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收容所。农民金国瑞夫妇经过两个月的奔波求告,终于见到了女儿金磊。尽管有收容所所长从旁监督,金氏夫妇还是忍不住嚎啕大哭。

  3月8日,盐城建湖县22岁的女青年金磊被盐城市城东派出所干警抓去,理由是卖淫。但金磊坚称自己没有与任何男子发生过性关系。此后有关部门对金磊进行的4次检查得出一致结果:金磊处女膜完好,系处女。

  2001年2月8日,陕西省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轰动一时。13个月后,江苏盐城再次发生“处女卖淫案”。

  5月9日,本报记者赶赴盐城。

  金磊紧急求救:我是处女!

  5月10日上午,记者见到了面容憔悴的金国瑞、赵文巧夫妇及他们14岁的儿子。金在叙述中几次泪下,赵则几乎连站也站不住。“自从女儿被抓,我妻子就一病不起。儿子怕被人嘲笑,也已经一个多月没上学了。”金说。

  金国瑞说,金磊以前在上海学的理发,一直在上海打工,几个月前刚刚回到盐城,在鹏盛美发堂任理发师。“3月8日晚,女儿的一个朋友跑来告诉我,金磊被抓了,说是卖淫。我听了几乎要晕过去。”

  “听说要罚款5000元,我一个农民,哪有那么多钱呀。第二天,我东挪西借凑了3000元,给了周彦才(负责处理本案的城东派出所警官———记者注)。周彦才把钱用报纸一包,拿走了,连个条也没打给我。只是说:‘用了钱,什么都好说。’交钱的时候,我见到了金磊,我看到她脸上有伤,表情很呆,一句话也不说。”

  金国瑞交了罚款,苦等女儿回家。然而,他等来的是一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张《收容教育决定书》。在市公安局城区分局3月9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金磊于3月8日凌晨在鹏盛美发堂向嫖客杨海涛卖淫一次,被现场抓获。在市公安局城区分局3月13日出具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中,认定金磊自2002年2月份以来,先后两次在市区鹏盛美发室内向两名嫖客卖淫两次,非法获利100元,决定对金磊收容教育6个月。

  3月25日,金国瑞去收容所看望女儿。因为没带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容所的干警不让他见。一位女干警对他说,你别看她了,她今天要去检查身体,你看她已经上车了。金国瑞掉头一看,女儿已经上了警车。

  “我赶紧冲到车前,在窗户旁我看到了女儿。女儿突然拉开窗户,从里面扔出来一个纸团。我当时一愣,抓起纸团往怀里一揣。这时有两个警察下来,要我交出纸团,我撒腿就跑。”

  金国瑞跑到僻静处,展开纸团一看,痛哭失声。原来那是女儿的一封求救信。

  “我是在被公安干警打得实在无法抵抗的情况下说了假话,其实我从来都没有和任何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收教所的干部已经带我到市皮防所去检查,我到现在还是处女。”

  金磊在信里这样叙述了那个夜晚:“凌晨1点左右,我和许慧玲(该店另一名女店员,晚上和金磊一起住在店里———记者注)已经休息了。忽然听到有人敲门,说是杨海涛。然后许慧玲起来开门,进来两个人,一个是杨海涛,还有一个是他的朋友。他们进来说要做面膜和按摩。我讲太迟了,叫他们明天再来。过了一会儿,城东派出所大概六七名干警就进来将我们4个人都带到派出所……”

  也是在这封信上,金国瑞得知女儿已于3月19日(被收容教育的当天)提出了行政复议。

  看了信,金国瑞连家也没回,当即去找了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辉、赵文进,决意要为女儿讨个公道。

  律师:我们至今见不到金磊

  5月10日,记者见到了两位律师。他们说,我们接受委托已近两个月,到现在为止不能看到任何卷宗,也无法见到金磊本人。

  在律师处,记者见到了一些证人证言。给金磊做处女膜检查的盐城市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的证言称:他们在收容所干警的要求下,给金磊做过检查,发现其处女膜完好,系处女。

  曾经在拘留所里与金磊关在一起的一名妇女徐书英的证词称:“我和金磊住在一个监房里,有五六天时间。我看见金磊走路有点拐,不能正常走,腿上也有伤。金磊告诉我,她要是卖淫,早就跳楼死了。她说警察抓住她的头发往墙上撞。我看见她的头发一把把地往下掉,脚后跟有青紫和血泡。另外,我看见金磊一只膀子上也有伤。”

  在律师收集的证人证言里,记者注意到,还有两份金国瑞同村村民的证言,称4月12日,市公安局来人调查金家的家庭经济情况、社会背景及金磊的品德。其中一份证言称:市公安局的同志说,请你找一两位对金国瑞有意见的人或反对他的人来,我们和他谈。

  律师说:“我们的调查一涉及到金磊本人,就阻力重重。我们要求保释金磊,遭到拒绝。我们曾到看守所要求会见金磊,也遭到拒绝。看守所一领导说市公安局反复交待,任何人不得见金磊。”

  “我们又去盐城市公安局要求见有关领导。一次,一位退居二线的领导接待了我们,但不接受我们的任何书面材料。我们把名片和联系方式交给他也遭到拒绝。另一次,法制处的处长郭传扬接待了我们,郭说局里很重视此事,已经开了6次会议研究。而且,处女不一定就不能卖淫。让嫖客口淫、手淫也是卖淫。另外,公安干警的素质是高的,刑讯逼供是‘高压线’,他们不可能去碰‘高压线’。”

  5月8日,律师给市公安局发书面电报,要求会见金磊。至10日,未得到答复。

  5月10日,律师再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金磊,遭拒。他们又赶到盐城市公安局交涉,依然没有得到许可。公安局的理由是:律师没有金磊本人的亲笔授权。律师则强调,没有亲笔授权是因为遭到阻挠,我们没有机会和当事人见面,怎么可能得到她的亲笔授权。

  律师告诉记者,公安局一局领导对他们查阅卷宗的要求不置可否,对会见金磊的答复是:你们去找看守所,不让见,你们可以和看守所打官司啊。

  金磊:警察打了我30多个耳光

  5月10日,虽然律师没有见到金磊,但金氏夫妇终于见到了女儿。

  在金国瑞当天的日记上,这样记述了两个月以来首次见到女儿的经过:

  见到磊,我们夫妻嚎啕大哭。磊倒硬气,说爸爸我们不复议了,你们太受苦了。我问:你到底收人家100元没有?她说没有。我问你是否和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她说没有。我问你是否和人家手淫、口淫?她说:没有。3月8日凌晨杨海涛想摸我胸部,被我拒绝制止了。我问你收了他钱没有?她说没有。

  磊说,4月23日中午,市公安局把她带到一个招待所去审问,直到24日下午。30个小时一直坐在那里,不让睡觉。审讯的警察是轮流换班。这次,她没挨打,但警察威胁她说,你还复议呢,你父母要被你害死了。

  金国瑞在当天的日记上还写到,律师让他把代理金磊行政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带进去让金磊签字,受到一旁的收容所所长阻止。所长还要求金磊按向公安局交待的说法对父母说,并在会面期间一直在旁边。“磊说,周彦才打了她30多个耳光,还用鞋踢她脚后跟。这次我看我女儿目光呆滞、精神恍惚,像个傻子似的。她冤枉啊!”金国瑞泣不成声。

  公安局:处女也可卖淫不存在刑讯逼供

  5月10日,记者来到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开庆、政治部主任肖长春、法制处处长郭传扬等5人接待了记者。赵开庆局长说,局里非常重视此事,已开过不下10次会议。但因涉及隐私,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到目前为止,他们没有向任何媒体透露过金磊一案的情况。在经向上级请示后,表示,虽然不接受采访,但可以介绍一些情况。他们对本报记者的要求是:可以谈话,但不得记录。

  到目前为止,金磊已经进行了4次检查。收容所请医院做了两次,市公安局、市纪委请法医和专家做了一次,检察院和公安联合做了一次。结果都确认金磊仍为处女。

  处女怎么能卖淫?对此,盐城市公安局说:处女也可以卖淫,可以是口淫、手淫。公安部曾有规定,手淫、口淫都可视为卖淫嫖娼。

  赵开庆还透露,在公安局给金磊做的那次检查中,专家怀疑她曾做过处女膜修复手术,但并未就这点达成书面意见。

  对此,律师则认为,如果警方认为金磊是口淫、手淫,完全不必为其做4次处女膜检查。

  记者查到了赵局长所说的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年8月10日颁布):“卖淫嫖娼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该批复已于2001年4月5日被废止。被公安部同时废止的有79件规范性文件,该批复为其中第39件。

  市公安局向记者证实,金磊已撤消行政复议,“但是,只要是在复议期内,她要再申请,我们还是会接受。”

  对于刑讯逼供,赵开庆说:“我们认为,金磊卖淫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不存在干警刑讯逼供的问题。”

  10日下午,在城东派出所,记者见到了民警周彦才。

  周称不能接受采访,“我知道你们去过了市局。我这是职务行为,有任何问题你们可向市局采访。”周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回答3月8日他在现场看到的情况。但周回答了记者关于打没打过金磊的提问。周说:“我肯定没有”。

  检察院:刑讯逼供确有其事

  5月10日下午,记者走访了盐城市检察院和盐城市城区检察院。

  检察院有关领导向记者证实,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已对金磊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为轻微伤。金磊右脚跟处已化脓。其自述大腿根部有青紫,现已消失。

  据悉,法医鉴定同时称:金磊神智清楚,但神情呆滞。

  检察院称,此事阻力很大,目前他们正在排除各方干扰,积极调查。现在初查阶段已近尾声,可以确认刑讯逼供确有其事。

  如果金磊不是处女

  金磊一事,在盐城已引起广泛关注。一位普通市民说:金磊还是幸运的,因为她是处女,还有机会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她不是处女,她还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吗?她还能得到同情与关注吗?已经有了一个麻旦旦,还不够吗?一个女孩子只能用处女之身才能维护自己的清白,这该是多大的悲哀。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黄博

  2001年5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19岁的清白少女麻旦旦仅获赔偿金74.66元。

  2001年1月8日晚8时,陕西省泾阳县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被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一名干警和一名聘用司机,以涉嫌卖淫为由传唤到派出所,两人轮流审讯要麻承认有卖淫行为。其间,该派出所所长也单独对麻进行审讯(后来称是做“思想工作”)。麻不从,便被铐在院内篮球杆上。次日晚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收审时间长达23小时。

  泾阳县公安局当日以“嫖娼”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裁决书上,麻旦旦的性别竟为男性,而日期居然是2001年2月9日。

  对此荒唐的裁决,麻非常生气,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月15日被受理。复议期间,麻被迫做了两次处女膜检查,均证明处女膜完好无损。

  随后,麻将咸阳市公安局、泾阳县公安局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确认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违法;泾阳县公安局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事实行为违法;咸阳市公安局强制麻旦旦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事实行为违法;对麻旦旦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使用械器、械具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公开向麻旦旦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等。

  2月16日此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于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传唤原告麻旦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3小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麻旦旦使用械具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原告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宣布,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及误工损失费;驳回原告麻旦旦其他诉讼请求。

  2001年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处理:撤销此案主要责任人彭亮的蒋路派出所所长职务,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对另一主要办案人王海涛给予开除党籍、行政降级的处分,并予以辞退。另外,责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的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郭某、法制科科长石某写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同时被辞退。

  刑法条款

  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蒋韡薇 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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