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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巡警涉嫌打死报警人 谁来侦查更合适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9日00:31  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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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特约评论员 江山

  就在公安部三令五申狠抓警风的时候,南京《周末》8月28日的一则报道让我感到极大的震惊。安徽蚌埠市民王江在报警求助的过程中,被公安局两名110民警在光天化日之下当街殴打,并随后死去。用当地一名巡警的话讲,出了这样的事情,“110苦心经营的形象全给败坏了!”

  我注意到,尽管受害人母亲自始至终目睹儿子被警察打死的经过,但这么一件让全社会深感不安的恶性事件发生后整整10天,检察院才冲破重重阻力将涉案的两个民警刑事拘留。与此同时,当地也开始风行“王江精神有问题”、“受伤是自己摔的”、“袭警”等传言。

  我更注意到,在案情尚未查清,警察嫌疑重重的情况下,蚌埠市公安局政治部的有关负责人竟然先入为主地对媒体发表评论,认为“死者王江是自己后脑砸在石头上摔死的,公安民警在正常执行公务,不存在打死人的情况。”

  作为一个崇尚法律的人,在本案没有司法定论的情况下,我无意就案情本身发表任何猜测性意见和评论。而只是就其中涉及到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要对蚌埠市检察院冲破阻力,迅速介入案件的侦查表示敬意。在公检法尚属一家人的当代中国司法实践惯例下,检察院能够“撕破面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段内介入,已经表明了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正义感和使命感。

  其次,我想对蚌埠市公安局的有关负责人说一句:当案情还没有侦查清楚,特别是没有司法定论的情况下,最好先别着急发表“警察无罪”的言论,万一到最后结果不是你们所说的那样呢?

  想想平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故事吧。如果某位警察被普通公民打伤或者打死,有关领导会非常重视,上至地方党政大员,下至一个保安员,都会围绕袭警的事件大做工作,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名的警察被组织起来,追捕疑凶,收集证据。用常用的口号式语言来说就是:一定要为牺牲的战友报仇。

  对于袭警的事情,媒体其实也没少关照。一方面是对牺牲民警的事迹报道,另一方面,大造舆论,恨不得协助有关部门将袭警者迅速抓获。正是由于媒体的关注,袭警事件的受害人——警察,往往能够得到广泛的同情和支持。而在最后,如果袭警者被抓获,也会被从重从快处理。

  我们再对照一下蚌埠这个被当街打死的王江吧。尽管有人证明他被警察殴打,尽管他的死亡是既成事实,但涉嫌打死人命的两名警察竟然还可以在事发后长达10天的时间里在现场游荡,为有关机关在事发地提取证人证言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毫无疑问,无论是警察,还是普通的市民,都是共和国宪法规制下的公民,他们的人权平等,他们的生命等价。但遗憾的是,一个普通市民在警察殴打后的死亡,和一个警察遇袭后的死亡比起来,所能享受的“待遇”有如天壤之别。

  现在,虽然有检察院介入此案,但在我看来,这种介入存在某些隐患。

  首先,由于此案属于普通的伤害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虽然有关报道没有详细提及检察院进行侦查的依据,但我可以推测,检察院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是以查处“滥用职权罪”的名义进行。

  我们知道,如果是故意伤害致死,最高刑是死刑,而如果是滥用职权罪,则最高刑是7年。说白了,这个案子现在由检察院来直接侦查,则无形中已经为涉嫌打死人的警察定了调子——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滥用职权。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是不能让社会信服的。

  其次,如果将这个案子作为普通的伤害案或者故意杀人案,则应当由公安局来侦查。但问题是,涉嫌打死人的是公安局的警察,按照“自己不能调查自己”的基本法治理念,这样的侦查似乎也不好安排。

  我认为,解决本案的侦查管辖权问题,一是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还是滥用职权,二是涉及到能否真正查清案情的问题——既然蚌埠警方负责人已经先入为主地表态称警察没有打人,这个机关理所当然应当回避。

  从目前情况看,蚌埠市民王江的死,显然更合适定性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犯罪。那么,如何解决侦查管辖上的矛盾问题呢?

  我觉得,根据案件定性,应当确定公安机关管辖此案的前提。在蚌埠市公安局已经有了先入为主性意见的前提下,由该局承担侦查任务显然不合适,那么,可以让公安厅或者其他地市公安机关作为主要侦查力量。与此同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对本案的侦查,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防同行偏袒。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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