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两年前借款4000 万元,到还款时债务人却无力清偿,为了减少损失,贷款银行将目光盯上了已被两度转手,租赁使用权曾经属于债务人的三处住房,但这一尝试遭到法院的否决。 转自搜狐 某银行曾于2001 年4月向机电华东公司发放贷款4000 万元,但到还款时,对方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经调查,银行发现该公司曾经长期低价租用着本市的三处公有非居住房,但这些房屋却在华东公司资产重组时,被转让给了上级单位华星集团,不久又被华星集团将承租权转让给了绍兴轻纺城。 转自搜狐 虽然不是现金,但房产的租赁使用权无疑也有着相当的价值,如果能够将上述房屋的租赁权争取到手,将能抵消相当债务。本着这样的思路,银行准备要求华东公司以房抵债,但由于上述房产的承租户已非华东公司,银行遂向市二中院递状起诉,要求对上述房产的两次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恢复华东公司为它们的使用权人。 转自搜狐 银行方面认为,作为国有企业,华东公司的房屋租赁权因在政策上享受低租金和租赁的长期性,其已经具有了物权和经济利益的属性。该公司在负债的情况下,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就擅自将房屋的承租权无偿转让给上级单位,又被上级单位马上转让给绍兴轻纺城,其恶意串通的两次转让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规避债务行为。 转自搜狐 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房屋属于以行政调配方式廉价出租给国有企业的公有非居住房,它所包含的优惠利益是综合了国有企业内部行政调配和与国家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产生的国有权益,因此该房产的租赁户名从华东公司变更为华星集团,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益的流转关系,而是一种国企集团上下级间的国有权益的行政划拨。而华星集团和绍兴轻纺城之间的关系同本案行使撤销权的诉请并无直接联系。 转自搜狐 市二中院最终一审判决不支持银行的诉讼,目前,本判决已经生效。 转自搜狐 (通讯员梁宗记者罗剑华)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