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巫昂 实习记者:刘溜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偷税罪论处者,最高可处7年徒刑,这是自今年7月16日刘晓庆案之后,针对个人(及私营公司)纳税问题的一次较清晰的法律界定。
在学界关于富人纳税争论中被称为“富人派”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认为,在向高收入者纳税问题上举起大棒的同时,要给他们胡萝卜,因为税收的功能,毕竟是对公开收入进行的公平调节。
三联生活周刊:对富人税收的治理,刘晓庆案件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刘桓:刘晓庆案的社会效应可能很大,但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她可能被定偷税罪、虚开发票罪与没有完全履行对员工代扣代缴税收。这都还没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她的公司属于传媒公司,应该交付营业税与附加在上的城建税。当然,众所周知,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完全可能有问题,比如在国外购置了价值不菲的豪宅,在公开的媒体报道上都可以获知。
三联生活周刊: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否与最近媒体所说的“仇富运动”有逻辑关系?这个话题,您觉得还新鲜吗?
刘桓: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11个税目,来自于“工薪收入所得”占50%以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逆向调节”,即在较少的人掌握多数财富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却由只占少数财富的工薪阶层承担了。这次司法解释出来的意义,是把税法进行了可操作的界定。我认为税收问题将成为今明两年的社会关注热点,这个热其实刚热起来。比如,2001年新修改的税法对偷税定义为:隐瞒收入、虚列开支和篡改有关账表与凭证,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司法量刑尺度。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10%,且这10%达到10000元以上,就构成偷税罪。
三联生活周刊:在对高收入者纳税问题的激烈讨论中,您站在什么立场上?
刘桓:目前社会上把关注该问题的各方逐渐分成“富人派”和“穷人派”,我认为,无论是“富人派”还是“穷人派”,其讨论问题的初衷,应该说都是在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谋划策。现在国内新富豪的产生,与资本证券市场几乎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虽然如此,我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的税收政策选择上,税收稍微慎重并滞后一些,应该是资本市场的动力所在,我们不可以因小失大。不应该把社会公平定义又回归到“初次分配的公平”这个初级基础上。
三联生活周刊:何况,到底富人口袋里掏出来的钱,怎么转入到穷人口袋里,从来也没有谁给一个流程性质的解说,好像仅是一个温情的说法而已。
刘桓: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尖锐,从目前国家预算制度的具体内容看,理论上讲大致可分为经费预算、资本预算与社保预算,但社保预算至今在我国还没有启动,因此,我十分担忧的是:“杀富”未必能够“济贫”。在欧美和日本,他们通常有专业的社保科目,也就是社保税专款专用。何况私人投资的效益,通常高于政府带有公益性质的投资回报。所以把私经济的钱直接转向公经济是否有很高效益,是值得质疑的。对投资行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对超前与奢侈品的消费,则收相当比例的超前消费税,应当是一个更为可行的税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从税收的整体制度上进行考虑,而绝不可以简单地理解公平分配理念,剥光有投资潜力的人的财富。
三联生活周刊:有学者统计,每年国内个人所得税要流失约1500亿,这是怎么估算出来的?
刘桓:通过与中国类似的发展中国家对比得到的。这样的国家,通常个人所得税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5%,而中国仅达到不足7%。中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即营业税、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以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由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比较重,给个人所得税的扩大留的空间并不大。
三联生活周刊:似乎持现代化观点的舆论总在苛责国内公众的纳税意识,而且特别喜欢拿出来跟美国人比较,似乎纳税应该向美国人看齐。
刘桓:我们国内的理论界早在1993、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就经受过痛苦而矛盾的抉择,到底是选择法国为代表的“间接税”为主的纳税方法,还是倾向于美、英、日等国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模式。最终我们选择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双主体”模式。在如何决定税制结构的选择上,我认为不仅仅取决于经济问题,而是民族传统及社会各种心理态度的综合,为什么偷税逃税在国内如此普遍,可能因为人人都有侥幸心理。我认为,应该把公众对税收的认识向如下方向引导:税收是政府政策的体现,是个人贡献的量化,也标志了个人收入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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