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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4:3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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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家庭寄养工作标准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俊秀)什么情况下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具备何种条件?民政部近日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

  暂行办法共分7章27条,对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于所在地区经调查了解和审查评估后,将院里的孤残儿童委托给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进行养育看护。福利机构同寄养家庭签订协议,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均不变更。寄养时间随双方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对因家庭变故等原因不宜继续寄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寄养协议。

  通过家庭寄养的方式,使孤儿、弃婴回归社会和家庭,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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