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红燕陈朝阳记者王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来自北京的股民曹卫军状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13位原董事提供虚假证券信息,造成其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997年度编制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作了虚假陈述,后又在1998年年报中对投入项目的配股资金数额进行了虚假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14个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受被告虚假陈述的误导,原告对被告的社会流通股进行了投资并因此造成巨大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审该案的经一庭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审理已远远超过案件本身的意义,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督机制和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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