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宗一多 见习记者马乐乐)“我叫‘胡育香’,从未使用过‘胡玉香’这名字,可我的安置房屋及拆迁款竟会被人以‘胡玉香’的名义从拆迁公司领走……”负有审查义务的拆迁公司则声称对此不知情。苦等了7年未得到安置的拆迁户胡育香,近日将拆迁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南京白下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6年10月,拆迁公司对南京白下区火瓦巷93—8号进行拆迁,同时派发了选房证给该房承租户胡育香,可胡育香持证等了多年也未被通知选房,其后他才意外获悉,有人以“胡玉香”的名义将本属于他使用的房子及拆迁款10055元悄悄领走了。“这也太气人了,拆迁公司怎么随意让一个与我名字不一样的人将钱取走了?”胡育香将拆迁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还他房子以及交付拆迁款。拆迁公司却很“委屈”:“我们已经安置了房屋,也足额支付了拆迁款,但到底是‘胡育香’还是‘胡玉香’领走的,我们实在是不清楚,就让法院来断吧。”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上被拆迁人及领结款单据上领款人的签名均系“胡玉香”,而原告胡育香从未使用过“胡玉香”的签名,拆迁公司在交付安置房及发放拆迁款时,有对被拆迁人身份进行审查的义务。由于拆迁公司疏于审查,使得本应由胡育香领取的拆迁安置房及拆迁款,却被人以“胡玉香”的名义领走,对此拆迁公司应对胡育香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一审判决拆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拆迁安置房及拆迁款交付给胡育香。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