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闻局”拟定《大众传播法》禁止媒体爆私隐
2002年6月8日12:3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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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台湾消息:为了有效规范台湾媒体的报道内容,台湾“新闻局”最近正在研究制订《大众传播法》草案,从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层面监管媒体,规范对象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将以此法限制媒体侵犯他人私隐、播放太过血腥暴力的新闻画面等。这是1998年台湾废除《出版法》之后,首度提出的限制媒体法案。
台湾“新闻局长”叶国兴表示,草案将以消费者立场为出发点,主要是反对媒体侵犯他人私隐,并防止媒体妨碍他人的自主意识,如妨碍过于性暗示的色情新闻、暴力画面、血腥报道等。主要是针对平面、电子、广播、网络、传真以及广告等各类媒体制订的规范。
叶国兴强调,有太多人向他反映说,现在小孩子在家看电视新闻,会看到许多“限制级”的画面,显示台湾传媒太过煽情血腥,甚至还有媒体竞相报道“乐透贴士”(有关彩票的小道消息)。叶国兴认为,面对这种现象,各方都有意见,却因为无法律约束,大家都束手无策,因此“新闻局”在这方面是责无旁贷的。
“新闻局副局长”李雪津在“立法院”答询时也指出,《出版法》已废除,但是某些《出版法》的精神,例如媒体不可报道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案等,也可以在《大众传播法》中规范。此外,在这个草案中,也会规范如传媒报道有误,应该如何作更正启事等。
叶兴国指出,在现在无法可管的情况下,传媒要是作出了错误的报道,如收到被报道者要求更正的信函,传媒愿不愿意刊出,要看传媒的良心,若传媒不愿更正,当事人也无可奈何。但在《大众传播法》中,若媒体报道有错误,法规就规定媒体在相同版面、同样篇幅作出更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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