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村民罢免不称职的“村官”有《办法》可循
2002年7月18日11:3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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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华网大连频道/《大连日报》
新华网大连7月18日电 近日,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大连市村民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暂行办法》。
据此,村民对不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行使罢免权。有关负责人说,制定这个暂行办法,表明我市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道路上迈出一大步。
据介绍,这个暂行办 法已在我市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主要程序为,由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意见,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应在新当选村干部上任工作一年之后,个别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等原因,造成多数村民有强烈反对意见的可随时提出罢免。
罢免意见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受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派调 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调查结果,如需进入罢免程序,则必须召开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表决结果三日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表决结果公布后,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立即停止工作。罢免没有通过的,继续留任,任期内没有重大问题,村民不得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罢免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出现的职位空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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