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与移植”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为此深圳市正在审议的这一《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
一、 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
二、 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 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主要考虑现阶段移植手术费用较高、部分移植效果不够稳定,而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四、 无伤害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要求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伤及非必要的部位,并对摘取部位进行合理处理。
五、 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献出最后的“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