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立法保护军人与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2002年7月22日09:14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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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5周年前夕,全国拥军模范城安徽省合肥市出台拥军优属新举措,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拥军优属写进条例,颁布实施了《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
这些拥军优属举措包括在子女教育方面,现役军人子女、夫妻双方均为边、海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教育部门在录取时应按规定予以加分照顾。在就业安置方面,《条例》规定,对有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安置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一般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至6倍缴纳。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服役期为两年的退役士兵,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则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以上的,则发给5倍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补助金。在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标准上,政府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发奖励金的标准等,其金额幅度都高于安徽省或外地很多城市的标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拖欠、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的,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光明)来源: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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