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 近日,《中国青年报》的一条消息吓了笔者一跳:全国目前约有四成法院欠发工资。法院如此,工资同样由地方财政开支的检察院,恐怕也好不到哪儿去。工资不能及时拿到手,肩负养家糊口之责的他们会面临怎样的窘境,让人揪心。 出现这种情况,根本的原因当然在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不足。而欠发工资,对于执行公务、为国家付出劳动的任何公职人员,都是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出现在司法人员身上,尤其危险。 现在有一种说法是“高薪养廉”。笔者并不认为“高薪”是“养廉”的充分条件,即单纯的“高薪”并不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目标的实现。而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总体生活水平,也决定了一些人所期望的“高薪”水准并不现实。但是,让公职人员不为生计发愁,不为养家糊口揪心,却是他们安心工作、秉公执法的必要前提。 从道理上说,欠发工资,即使导致个人生计出现暂时的困难,那也不应该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弄些不义之财贴补家用的借口。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人员,“贫贱不移”应是他们的必备素质。但是,这样的“应该”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现实,让人担心。所以,百姓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久治不愈,原因固然很多,而“四成法院欠工资”的严峻现实,恐怕也不容忽视。 解决欠发工资问题,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应该是一条思路。对于工资应由地方财政支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更是根本的出路。但是,对于地方司法机关而言,出路则在于改变现行经费管理体制。 笔者之所以对拖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工资开出不同的“药方”,不是因为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是地方司法机关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的性质,让笔者看到现行经费管理体制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而弊端的危害远不止拖欠司法人员工资。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支付。因为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不足,司法人员工资不能保障,可能使个别不检点的司法人员铤而走险。而相比于这种“个体腐败”,体制不顺为“体制腐败”留下深层矛盾的空间,尤其令人不安:当案件的结果和当地经济利益相联系,并直接影响到自身利益实现的时候,“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工作的目标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沦为“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就不能不成为令人痛心的现实。 所以,由地方财政支付改由中央财政支出,保证司法机关、人员足够的“皇粮”,应该是解决司法人员欠发工资的根本途径。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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