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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家制造的“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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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03:3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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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潘志贤 通讯员 刘改华
2002年8月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了一位喊冤者。这种上访在法院很平常,但喊冤人的身份却不平常,因为他是一名法官。
他叫周烈威,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法官。周烈威的申诉信也与众不同,是一纸法院的“通知”。
这份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于2002年7月25日做出的通知全文如下:“周烈威同志:1996年9月,你在审理原信阳县选矿厂诉信阳威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由于你的原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赔监字第10号赔偿决定书决定由我院赔偿信阳威特公司财产损失103675.30元。根据我院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监察室研究:1、责令你从即日起停职反省,并停发工资;2、由你个人承担赔偿信阳威特公司全部赔偿费用103675.30元。”这纸“通知”让周烈威懵了。
事情还得从周烈威于1996年办理的原信阳县选矿场诉信阳威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说起。在该案诉讼期间内的1996年9月6日,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主审法官周烈威查封了被告威特公司价值23.01万元的财产。
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出具的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确认,平桥区人民法院的该保全措施存在着查封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3点错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平桥区人民法院赔偿受害人威特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0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28日做出赔偿决定后不久,平桥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便发出上述通知,决定由周烈威个人承担1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责任。
谈及“周烈威事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马老群说,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这种把国家赔偿转变为个人赔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首先,它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只有发生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或者在办案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少数几种情形并查证属实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在对受害人先予赔偿以后,才有权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部分追偿或全部追偿。从平桥区法院的“通知”来看,周烈威法官错误采取了保全措施,是由于他在办案过程中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造成的,还是由于对案情和法律的认识原因造成的,通知中没有说明。
另外,平桥区法院在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前提下,也根本不具备向责任人周烈威追偿的资格。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实际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不能得到执行,成了一纸“空文”;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因为国家机关本身的原因得不到救济,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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