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刘涌改判有没有其他的背景,刘涌有没有其他的后台,这并不是我作为辩护律师所要了解的问题,我并不了解这些问题,我只是依照法律履行一个律师的辩护职责。 我认为很多人对刘涌案件有一种比较偏激的认识,主要是对相关的案情几个问题缺乏全面了解。 第一是缺乏对案情的全面了解。刘涌案中涉及死刑条款的只有故意伤害致死罪一个,而恰恰在这项事实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涌参与和指使,二审法院正是根据对刑讯逼供的复核,和对相关证据的复核,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涌与本项犯罪有关系,所以才作出死缓的改判。这一条最关键的事实,每个人都应当全面把握。无论是刘涌,还是其他任何被告人,当他与某项具体犯罪无关的时候,法律就没有理由追究他相应的责任; 第二是大家对律师职能缺乏全面了解。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的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为被告人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在任何刑事辩护当中都是如此,无一例外。所以,律师为刘涌作罪轻辩护,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每一个律师都必须这样做,这一点无可指责。 我相信,当人们在大骂律师的时候,可能没有想到他也可能有需要律师的时候。如果需要律师帮助,他是否也这样地看待律师?我还相信,尽管有些人不了解律师,怨恨律师,甚至谩骂律师,但是当他们真正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每一个律师都会对他们尽到自己的律师职责。这是律师的天职,也是律师的从业原则。 第三点,有些人还缺乏对法律的了解,我注意到,有网友提出,根据刑法的规定,首犯应当对全案的罪行负责,因此刘涌就一定要对全案的罪行负责,而被判处死刑。那么,究竟如何理解法律这项规定呢?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首犯对全案负责,是指对由他组织指挥策划的犯罪负责,而并非对与此无关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对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这项犯罪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法律同时还规定,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中如果犯有其他罪行的,要对其他罪行单独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这项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对于黑社会性质以外的其他犯罪,既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就不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内容当中,否则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最高刑期就不会是十年,试想如果杀人伤害抢劫等这些犯罪,也可以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之中,那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最高刑就可以到无期甚至死刑了。 这项规定也很明确地说明,伤害致死罪的量刑远远超过了黑社会性质犯罪本身的量刑,它并不包括在这个犯罪的内容之中,所以要实行单独量刑和数罪并罚。由于刘涌并没有参与伤害致死这项犯罪,并且与此没有关联,当然就没有理由让他对此项犯罪事实负责。我想大家仔细分析了刑法该条的规定之后,就应当理解二审法院的判决,为什么没有要刘涌对他未参与的其他被告所实施的伤害致死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大家对前述三个问题缺乏了解,产生一些误解和意见,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通过冷静地分析,通过对法律的了解,通过对律师行为的了解,应当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