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伟 通讯员 张清涛 本报濮阳讯 记者昨日从濮阳市检察院获悉,该市原市政园林局局长王爱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法院审理,认为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爱民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00万元。 审理查明,王爱民在任市政园林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个体户程某承揽该局建筑、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并于1996年年底安排下属单位与程某以合伙名义成立了实际上为程个人所有的明月广告公司,后在王爱民的操作下,该公司垄断了濮阳市市内路面固定广告业务。1999年冬,程某为答谢王爱民对其的关照,出资7.5 万元为王装修住房一套。另外,王爱民个人出资在郑州金丝公司入股120万元,拥有个人房产3处,价值38.8万元,购买股票、凭证式国债债券65.5万元,家庭其他财产11.7万元,日常支出16.6万元,以上合计253.6万元,明显超过其家庭全部合法收入,而王爱民对于巨额财产也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线索提供 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