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昨通过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政策
| ![](https://photo.sohu.com/71/70/Img203597071.gif) |
| |
2002年10月24日13:51 扬子晚报
| |
|
本报讯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昨天通过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关注的生育二胎人群的划定,超计划生育二胎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高收入家庭、同居生养、包二奶生育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条例增加了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可申请生养二胎;补充规定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条例规定,违规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是: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0.5倍至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此外,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针对高收入人群特别制定了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定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根据这条规定,大款如果生养二胎,其大部分财产将要用来缴纳社会抚养费。(刘大颖)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