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雨田 见习记者 刘立新) 7月19日,射阳县通洋镇41岁的王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并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王宏与邻居孙如志均经营个体百货商店。因琐事王宏多次与孙如志发生矛盾。2001年11月28日19时许,王宏为报复孙如志,携带“毒鼠强”粉剂药,窜至孙如志家厨房门前,将药投放到孙家日常放置在室外炭炉上装有水的铝锅中。次日早晨7时许,孙如志用铝锅中的水煮粥,食后中毒死亡。法院庭审中,被害人孙如志的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宏心胸狭窄,不能正确对待邻里之间的细小矛盾,竟采取投毒报复的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宏因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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