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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退出舞台:湖北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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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日16:2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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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湖北频道12月2日电 昨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终于掀开了它神秘的面纱。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我市群众广为关注的一系列生育政策,在这个新《条例》中都找到了答案。
城镇独生子女夫妻可生二胎
新《条例》在城镇居民生育政策中,增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二胎的条款。
据了解,从1980年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开始,至今已有22年。不少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结婚生育的阶段。根据我省1979年至2001年历年独生子女领证的情况,平均每年出生独生子女在4万人左右。
据了解,城镇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可生第二胎这一政策,在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执行。有关人士称,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家庭养老,但对我省人口出生率的影响不会很大。
农村二孩政策有所调整
原《条例》规定,农村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力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有关方面在调研中了解到,农村残疾人口家庭,最需要的是从生活等其他方面给予照顾,让他们生育第二个子女只会更增加家庭的生活负担。新《条例》取消了这一照顾。
再婚夫妇生育条件放宽
对于再婚家庭这类特殊情况的生育问题,群众很关注,政府很关心。
原《条例》规定:重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小孩,另一方没有小孩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新《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还增加新的政策: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了解,这种“放宽”对我省人口出生率上升的影响小于万分之一。目前,江苏、河北、浙江等14个省、市的计生法规作了这样的规定。
半边户执行城镇生育政策
半边户是指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夫妻。过去,半边户的生育政策按女方户籍所在地执行,新《条例》将半边户纳入了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中。
有关方面表示,这项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户籍改革的要求,让生育政策与国家有关精神一致。
据介绍,按半边户家庭占城镇家庭数的10%-15%的比例计算,新规定将使我省人口出生每年减少7000人左右。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计生手术
有关人士称,此条款有利于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
社会抚养费取代计划外生育费
今年实施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社会抚养费”,它取代了“计划外生育费”。
有关人士表示,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是计划外生育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属于一种经济限制措施。新《条例》还改变了计划外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居民,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分别按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村人平纯收入的3倍征收。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按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据了解,某省最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达到45万元。
建立计划生育专项奖励资金
新《条例》增加了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规定,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赠等。
独生子女证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将“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关人士认为,这样规定更科学,既包括了独生子女,也包括了他们的父母。
据了解,各省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均采用了这一名称。
部分省市相关政策概览
北京市: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二胎,但放弃者,政府将给予奖励。奖励额由原来的500元至1000元提高到1000元至2000元。
安徽省:
简化了管理环节,取消了一孩生育审批制度;明确了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求;增加了相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经费新渠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青海省:
对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牧民家庭,青海省将给予3000元奖励,此外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也将予以照顾。
广东省:
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妊娠,即“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将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江苏省:
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本标准,不再采用原条例规定的“职工年平均收入”和“年劳动力平均收入”这两项计征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
第一胎子女不用办准生证,将按指标生育改为按政策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的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2年;对晚婚晚育者可以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也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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