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义 【提要】一位因受骗倾家荡产而无力还贷的老板被判刑而病死狱中后,有关部门决定继续审理他的案件。一直代理此案的律师,终于在当事人死后,为他讨到公正说法。 曾经是百万富翁的黄生龙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刑,不久病死在狱中。他的官司还要不要审下去?“死者生前上诉了,就审下去。”律师据理力争。经过几轮的审理,终于还了他本来的“面目”。 百万富翁遭遇巨骗 黄生龙是广西宁明县十分有名的个体户。上世纪80年代末期,黄生龙投身于中越边贸生意,经营药材、布匹、蚕丝、五金交电,短短五六年便赚了上百万元。1995年他成立了万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250万元。 浙江的个体户翁某是黄生龙最重要的生意伙伴,翁从浙江发给他布匹、五金交电,黄生龙转口越南,同时在当地及边境收购药材、蚕丝发给翁。1993和1994年,两人每年的交易额上百万元。 1994年底,翁对黄生龙说,“我签到了一单大生意,为一家巢丝厂大量提供蚕丝,你要多帮我组织货源。钱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你先帮我垫着,我转手卖掉后就给你结账,很快的。”两年来,黄生龙与翁不知做了多少回生意,翁都是言而有信,及时付款。因此黄生龙二话没说就爽快地答应了。 因为不断地垫资,黄生龙手头紧张了,想到了贷款。他找到宁明县一家信用社,提出贷款18万元。“很好呵。”信用社领导对这个大能人是非常了解的,知道他完全有还贷能力,很乐意贷款给他。按程序,信贷员又对他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当时,黄生龙新建的一座四层楼已近竣工,仅这栋房子就值20多万。只是房子还未办房产证,黄生龙提出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信用社同意了。这样,1994年12月29日,黄生龙从信用社贷了18万元,借期3个月。 不久,黄生龙的房子建好了,想办房产证,于是又找到信用社,说想把土地使用证拿出来办房产证,办好后用房产证作抵押。考虑到用房产证作抵押较好些,而且大家都是熟人,信用社答应了。可是办好房产证后,黄生龙却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想以后还会用得着它,先自己放着吧,于是他说房产证没办着,仍把土地证还了回去。1995年9月,黄生龙又缺流动资金了,他拿出房产证作抵押,向某银行贷了15万元。 在向信用社、银行贷款的同时,黄生龙又以高息不断地向朋友借钱,他是宁明有名的大老板,朋友们自然愿意借钱给他。黄生龙陆续向李某、古某、林某等人借款150多万元。其中,向李某借款31万元时,李某因数额大,提出要抵押,黄生龙又将这栋四层楼房抵押给李某。 在1995年这一年,黄生龙陆续向翁某发去了300万元的货物。第二年年初,翁某邀请他去浙江结账。黄生龙兴致勃勃地赶去浙江。翁某在一家宾馆隆重招待他,这晚,黄生龙喝醉了。第二天早上睁开眼,却发现他随身带的密码箱不见了,里面装着他与翁某交易的所有凭证。黄生龙顿时酒醒了,忙打翁某的电话。可翁某的手机一直关机,他意识到被骗了,急忙去公安机关报案,可翁某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涉嫌贷款诈骗被捕 黄生龙被骗的消息不知怎么传到了借债人耳朵里,他们急了,一个个争着赶来向黄生龙追债。借款给黄生龙才十多天的李某,于4月23日向法院起诉黄生龙,黄生龙拿不出钱,只好按协议将楼房折价20万元,又以部份实物财产抵销,了结了这笔债务。 5月,某银行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生龙偿还15万元及同期利息和违约金。住房被查封了,借债人一个个整天围着追债,黄生龙不胜其烦,于是未等法院判决下来,偷偷带着老婆孩子离开宁明,来到南宁,既为躲避一下,也想寻找翻身的机会。 2000年年初,几名警察出现在他面前:“有人报案称你搞贷款诈骗,请跟我们回宁明把问题说清楚。”这样黄生龙被从南宁带回宁明,关进了看守所,1月22日被拘留,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抓后黄生龙声称,他不是诈骗,而是贷款实实在在做生意,只是被骗光了。警方去他说的发货的火车站查证。然而因时间已过了4年,其原始凭证已丢失。 官司未了病死狱中 2001年8月27日,宁明县检察院对黄生龙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黄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93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开庭审理时,已一贫如洗的黄生龙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只初中毕业的他除了一再辩称自己没有罪外,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 9月19日,宁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生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黄生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意识到了律师的重要性,找到城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盛宏作辩护人。黄盛宏了解案情后,认为这是一起冤案。黄生龙与银行方只是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刑事案。 黄盛宏向法庭陈述了他的辩护意见。二审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认为宁明县法院判黄生龙贷款诈骗罪理由不充分,撤消宁明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2年3月11日,宁明县法院另外组成审判庭,重新审理黄生龙案。可是未等到判决书下达,黄生龙因患肝病于当年6月1日在狱中去世。 检察院撤诉还清白 黄生龙病逝后,他的官司是否还进行下去,一时产生争议。为此有关部门进行了讨论,一些人认为按照一般惯例,人死了,诉讼自然终止审理;而另一些人认为,黄生龙在死之前已被判决,他是戴着“帽子”离开人世的,也是拿着上诉状离开人世的,若是终止判决,那么一审判决就成了他的“盖棺定论”,这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审判全过程完成后的判决。 最后,有关部门决定,官司仍继续下去。黄生龙的“意志”由辩护人全权代理。 2003年4月初,宁明县法院重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黄生龙在两次贷款中不仅持有有效证件,且业经两部门派员对被告的偿还能力进行了调查,对其财产进行了评估,手续完备,所以认定黄生龙的行为构成诈骗尚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黄生龙得到贷款后,确用于其所做的边贸生意,没有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任意挥霍或携款潜逃,他无法还贷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黄生龙在贷款过程中,虽存在重复抵押的行为,但所贷的金额是在金融部门自行评估的价值范围内,相差不大,并没有超出其抵押的价值,在抵押价值范围内的重复抵押,法律是允许的。由此认定黄生龙与信用社、银行的纠纷实属借贷纠纷,撤消本院一审判决,宣布黄生龙无罪。 判决后,宁明县检察院向原南宁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原南宁分院介入此案后,经研究、分析案中的证据,认为抗诉不当,向原南宁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撤回宁明县检察院的抗诉。8月初,原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同意撤诉。 借款纠纷为何成刑事案 此案结后,笔者就此案与律师黄盛宏进行了一番交谈: 笔者:一桩借贷纠纷竟变成刑事案,被告人也因此身心受到极大影响,病死狱中,你认为此案的症结在哪里? 黄:在于对罪与非罪的理解认识上,定性不准,把不是罪的定为罪。公诉机关认定黄生龙犯罪的重要理由是他重复抵押贷款,可黄生龙重复抵押贷款并不构成犯罪。 笔者:贷款诈骗的一般表现形式就是重复抵押贷款,为什么黄生龙的行为却不构成犯罪?” 黄:根据有关法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能作为抵押凭证,作为抵押权的合法凭证应是土地、房产部门开具的土地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因此黄生龙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行为不能用来定罪。 笔者:若黄生龙贷款是正正当当地做生意,为什么不规范操作?从案情的过程来看,他与银行、信用社的借贷手续还是完备的,为什么在抵押这个环节却违规? 黄:责任应该在信用社、银行。作为个人,他可能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干脆就是怕麻烦,能贷到款就行,能不做的就不做了。可是银行不能不知道法规,不能不按要求操作。 笔者:起诉书上说,黄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贷款诈骗,怎么认定黄生龙贷款是非法占有还是用于做生意? 黄:公诉机关认定黄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贷款诈骗的另一个理由是他没还贷,这是片面的。虽然黄生龙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他将这些钱用于做生意。但从他一贯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看,他是在正正当当地做生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他有自己的公司,有明确的经营项目,他曾获得宁明县个体先进,南宁地区十佳青年,全区青年文明号,这些都是他正当做生意得来的荣誉;第二,没有发现他有挥霍,藏匿资金等行为;第三,他贷款时有相当价值的房屋偿还。因此不能认定他非法占有这个动机和目的。 笔者:可是他毕竟没有还贷,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黄:他没有非法占有,即使造成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只能按民事案件来处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