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8月15日电(记者吴湘韩)《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起施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市政府领导)今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办法》,应追究行政问责对象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闻媒体曝光也成为问责依据之一。《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的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长沙市市长谭仲池说,实行行政问责制,有助于加快塑造出一个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他强调,凡是出现问责情形,无论是谁,必须严格依照《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办法》在长沙市政界引起强烈反响,有官员感叹:“现在的官越来越不好当了!”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