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三年免缴工商登记费管理费
2002年9月24日09:46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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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24日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从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工商系统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工商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再就业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指导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时,可享受优先受理、优先发照的待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
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各级工商部门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再就业;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谋职业;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与此同时,工商系统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安置下岗分流人员;支持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营,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这位人士说,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工商系统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再就业洽谈会,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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