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使安徽一“死刑犯”终获无罪释放
2002年7月31日10:14 新华网
|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7月31日电(记者 张曙光 实习生 王曦)最近,安徽省亳州市一名贫困农民通过法律援助,终于洗雪了抢劫致人死亡的罪名,从原来的“死刑犯”被宣判无罪释放,重新获得自由。
据了解,2000年3月3日,在浙江温州打工的亳州市立德乡李大坑村农民李平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因是李平的一个表哥因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立功赎罪保住性命,就“检举揭发”李平在1993年伙同他人抢劫农民李井刚的耕牛并将受害人杀死的“罪行”。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李平抢劫杀人证据确凿,遂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平在法庭上,反复声明自己没有抢劫杀人,在审讯中的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所致。但法院没有采纳李平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2001年2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李平被判处死刑后,因家境贫穷上诉时无力聘请律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此案后,主动为李平提供帮助,指派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桑鸿志担任李平的辩护人。桑鸿志律师经过详细的调查工作,了解到李平在案发时正在山西运城打工,不具备作案的条件。李平对自己有罪的供述不可信,可能是虚假编造的。随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2001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李平伙同他人抢劫耕牛并致死受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桑鸿志律师等人多次自费到亳州市为李平案件重审提供法律援助。2001年12月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不能证明抢劫杀人行为是李平所为,被告人多次作无罪辩解并称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法院认定李平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李平无罪。
李平被宣告无罪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重审判决错误,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桑鸿志律师又多次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为李平做无罪辩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依法撤回抗诉。2002年5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发生效力。至此,一个普通贫困农民的冤情终于得到洗雪。
重新获得自由的李平感慨地说:“真像是做了一场梦,但最终的事实证明法律是公正的。”
另据了解,在本案中因办理错案的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等人均受到处分。目前,李平正在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完)
【】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