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伍斌报道:1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市建设局副局长耿少明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了加刑4年的终审判决。 转自搜狐 原审法院审理该案中认定,耿少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钱财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9500元,此外,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性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588225.45元人民币、12000美元、11720元港币来源合法,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对耿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已被扣押的受贿款及不明财产均上缴国库。一审后,耿少明及公诉机关均不服,分别提出了上诉和抗诉。 转自搜狐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耿少明收受贿赂28万元人民币和价值9500元人民币的钻石耳环一副,不明来源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3.395万元,撤销原审判决结果,作出改判,以犯受贿罪判处耿少明10年有期徒刑,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对其收受的钱财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