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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他人日记揭他人隐私判罚3000
2002年4月3日14: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偷看并复印他人日记,揭他人隐私的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侵犯名誉权,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

  私自复印宣读同事日记

  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均是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并在同一办公室办公。2001年8月28日,李某趁陈某不在,私自翻阅了陈某放在办公室的日记,并复印了陈某关于对公司个人看法的三页日记,将其中两页给了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另一页自己留下。

  200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中层扩大会议,当公司总经理讲到领导班子要团结时,李某将面前的一叠资料用力一拍,大声说:“好,你讲团结,我就同你讲,你们搞阴谋诡计,这就是证据。”接着宣读了原告陈某的日记复印件内容。

  以侵害名誉权向法院起诉

  2001年9月17日,陈某以李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其非法持有的全部隐私资料,保证不再持有其日记复印件,判令李某向其书面道歉,并在公司中层干部扩大会议上宣读,判令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的是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法院判决:一、李某返还陈某的三页日记复印件给陈某,停止对陈某隐私的侵害;二、李某书面向陈某道歉,并在公司中层干部扩大会议上宣读;三、李某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记者方利平通讯员林沛瑜、王平)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如社会交往、夫妻的性生活、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被罪犯强奸过等均属隐私的范围。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案中陈某的个人日记反映了其本人的内心想法,属于公民的隐私材料,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未经陈某同意,私自复印陈某的日记,并在会议上宣读,将其散播给他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李某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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