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大幅上升
走出误区至关重要
解放日报讯 “近来,本市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这是本市法院系统透露的信息。自去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日趋增多,黄浦区法院到去年底受理了16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6%;闸北区法院截至目前受理的案件,为2001 年的3倍。
有关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中有许多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一些市民对医疗事故的认识有误,将一般的医疗纠纷作为医疗事故而提出赔偿诉讼,结果没得到法院认定。因此,让市民走出认识误区至关重要。
【案例聚焦】
期望过高闹矛盾
李某患先天性眼睑下垂,到本市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后实施了必要的手术,李某眼睑下垂的状况明显改善。但李某感到,效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属于医院手术失败,构成医疗事故,遂向法院起诉。院方认为,实施手术后,李某眼睑下垂的状况和面容都有明显改观,医务人员在操作上没有任何过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只是李某的期望过高。
法律界人士点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李某的情况构不成医疗事故。医疗效果与医疗事故的概念也完全不同,应当分辨清楚。再说,医学新技术的效果毕竟有限,不能以主观愿望对医疗效果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李某属于缺乏必要的医学常识,很难打赢官司。
广告不实起风波
曹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去年经人介绍到本市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交费用,忍疼痛,曹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曹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花好稻好”,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对曹女士抽去腹部脂肪的手术已完成,尽管没达到宣传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界人士点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曹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医疗合同纠纷,如果以此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多一点。从中也告诉人们,诉讼时适用法律要正确。当然,广告宣传、医生推荐也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端猜测遭败诉
许某在某妇产科医院生产时接受了一次手术,其家属怀疑医院在接生时发生问题才采取手术措施,属医疗事故,并要求封存、取得病史卡。医院向许某家属提供了病史卡,并告之医疗过程无任何过错。但许某家属固执己见,还诉至法院。审理中,许某家属又没在规定期限内拿出确凿的证据,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判决许某家属败诉。
法律界人士点评:打官司要讲证据,要确认医疗事故,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许某家属在已拿到病史卡后,仍对医疗过程和方法有所异议,就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否则属于无端猜测,势必败诉。打官司,证据很重要,因为法院的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盲从新药闹纠纷
张某患有慢性咽喉炎和过敏性鼻炎,听说某医院推出一种新药对治疗类似病症有效,便匆匆赶去尝试,结果病症没减退,反而加剧。一怒之下,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院方没有对症下药,加剧其病情,属医疗事故。医院反驳道,新药品、新疗法是有限度的,加之各病人的身体状况、病程发展不尽相同,治疗的效果也会不一样,所以张某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界人士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张某情况的认定显然很清楚,从中也告诉病人,对于新药品、新疗法不能盲从,首先要搞清楚是否对自己有效。当然,医院方面也应该认真诊断,如实指导,正确用药。
【法律指南】
概念要明确举证要确凿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建五,长期代理医患纠纷。他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给患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一些患者没有弄清医疗事故的概念,误将一般的医患纠纷作为医疗事故诉讼,结果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他指出,如果是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进行交涉;如果构不成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医疗纠纷,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患者一旦与医院发生矛盾,而又不了解法律知识,可以向律师、街道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号码148 )咨询。
他还指出,医疗纠纷的产生,某种程度上与少数医务人员因利益驱动、对患者告知不实不详有关。因此,医务人员也应该注意医德医风,提高医疗质量,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安安心心治疗,医患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相关提议】
增强医患信任还需各方协力
本市法院系统透露,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增强医患信任中,还存在着患者查阅病例资料和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协力解决。
据悉,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方面的病历资料。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又规定,病历资料还包括“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和死亡病理讨论记录”。而这些记录患者事先无法获得,只有等到医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才能让患者得到,从而形成患者对病史的疑虑。法律界人士指出,应当将与医疗纠纷有重大关系的记录及时让患者取得,以便增加医患双方的信任,减少患者的疑虑和猜测。
又如,一些专业鉴定人员不愿出庭接受法院质询;有的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时,往往先要求法院认定送鉴病史真伪,并保证当事人无异议,才肯行动;有的还怕当事人吵闹,对法院送鉴的医疗纠纷不予理睬。然而,没有专业的鉴定结论,会加深患者对医疗事故认识的误解。法律界人士提出,增加医患间信任,还需社会各方配合。
作者:孙怀弟 汤文元 本报记者 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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