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转自搜狐 为提高失信成本,南京市玄武区将尝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腐败易发、多发的环节和部位,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失信单位和个人轻则背上失信“包袱”,重则按规定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据6月2日《江南时报》报道,该区对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环节出现的恶意压低标底价格、泄露标底、行贿等失信于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除将不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外,还要设定永久的过错责任追溯期,以终身利益的顾忌遏制不负责任、以权谋私、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 转自搜狐 诚信缺失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由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医药采购关系国计民生,所以这些领域出现的失信现象尤其令人瞩目。因此,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体系,以提高失信成本,从而有效地杜绝失信现象,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从这个角度,南京市玄武区实行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努力,但是,就这个制度本身而言,它对失信者设定永久过错责任追溯期合适吗?或者说,失信者必须为他的一次失信行为付出“终身利益”的代价吗? 转自搜狐 毫无疑问,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一种对失信行为的惩罚,而作为一种处罚,不论是对失信者进行终身责任追究,还是让他付出“终身利益”的代价,都无疑是一种极重的处罚。提高失信的成本,当然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种成本到底要提多高?又怎样防止过高的成本以及过重的处罚可能形成的矫枉过正?我们知道,不论是什么样的惩罚,都必须是适度的,就像不能因为有人偷了邻家的菜便对其处以极刑一样,这种适度原则无疑也体现了对于“罪犯”应有权利的尊重。这就需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因为基于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 转自搜狐 而且另一方面,对失信者进行终身责任追究,事实上也否认了失信者重归诚信的可能,其实也变相拒绝给予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显然这不是我们实施惩罚的目的。同时,正如不可否认有人蓄意恶意失信一样,也会有人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无意造成了失信结果;同样,正如有人接二连三地失信一样,也会有人是“初犯”,而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而不问青红皂白地施以同样的惩罚,是不近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因为正义的精髓恰恰在于“对待同状况者平等,不同状况者不同,与其不等度成比例”。 转自搜狐 排除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南京市玄武区的做法也很容易让人看出他们在建立诚信制度方面“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加重处罚,并仅仅依靠严厉的处罚来维持诚信体系,不仅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同时也恰恰忽略了信用建设应当禀持的循序渐进、潜移默化原则,而且在这种制度之下,即便一个诚信社会的奇迹可能马上出现,但也是不可能持久的,也是治标不治本的。 转自搜狐 □杨初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