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48号国务院令,公布《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2条。 条例指出,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条例指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条例对以下五种行为视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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