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封堵恶意抢注域名
2002年8月4日09:23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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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历时一年多的国内首起中文域名纠纷案尘埃落定,尽管“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由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先申请注册,但法院仍将此域名判归阿里巴巴网络公司拥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这一终审判决,对预留域名的行为首次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加以确定,对恶意抢注行为在法律上予以封堵。
2001年1月17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第一被告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违约、侵权;告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恶意注册、侵权,并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最终以阿里巴巴网站最早启用“alibaba.com”域名、建立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等事实及其在国际上的知名地位、良好的经营运作以及用户的切身利益等因素,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判归阿里巴巴网络公司。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今年7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定,“阿里巴巴”一词作为与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名称使用,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即阿里巴巴网络公司推出使用“alibaba-online.com”域名的“alibabaonline”网站中文版网站名称“阿里巴巴”,此后,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经营,“阿里巴巴”一词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在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意识中产生了紧密联系,具有了知名度。而北京正普公司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时间晚于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且该公司对经营的网站使用“阿里巴巴”一词的宣传规模小于阿里巴巴公司。
阿里巴巴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如果北京正普公司注册并使用该中文域名将造成混淆,并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互联网领域的“阿里巴巴alibaba”只应有惟一的所有者,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此案的第一被告CNNIC是国家主管部门为保证互联网络秩序和域名系统秩序而特别设立的事业单位。为维护域名系统、网络及与之相关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为规范域名注册秩序,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CNNIC采取了限制注册数量、预留域名等一系列预防措施。【新闻推荐】【】 奉献最有价值的新闻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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