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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矿难11名记者为何倒下?(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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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3日00:11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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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矿难水落石出 事故隐瞒过程真相大白 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中被破坏的矿井井口6具遇难者尸体曾被分作两堆抛在废弃的窑洞里 2002年6月22日14时30分,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0#脉王全全井发生一起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非法矿主与繁峙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经群众举报和事故调查组全方位深入调查,他们隐瞒事故的全过程终于在近日被查清、公布。
对于8名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由于司法机关已在事故调查的同时分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将其依法逮捕,调查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13名对事故发生、隐瞒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
评说链接:
中青报:震惊于记者被收买→回应→中青报:震惊于记者被收买之后
震惊之一:在一个新闻事件的采访中,有11个记者被收买,这种记者人格的大面积堕落,是不是中国新闻史上的“之最”?如果有人问我这样的问题,作为新闻学研究者我不能给予肯定的回答。但我前所未闻是肯定的。
震惊之二:这11名记者都是哪家新闻单位的,通讯没有详细告知。但我可以肯定他们不是一家新闻媒体的,因为记者采访不是“联合调查组”,单兵作战是常事。因此,我震惊于有这么多媒体在一次采访中不仅集体失语,而且近乎集体蒙羞。人们都知道媒体的基本职能是让公众知晓真相,而在记者吃了人家、拿了人家之后,媒体嘴软和手短就不仅是个人的事。这样,媒体的客观公正也就自我颠覆和瓦解了。
震惊之三:作为新闻学教授,我拼命告诉学生“新闻怎么写,怎么写新闻”,但我忽略了强调“记者怎么做,怎么做记者”,甚至“人怎么做,怎么去做人”。面对11名记者在一次新闻采访中集体被糖衣炮弹击倒的事实,我猛然明白了教授新闻系学生新闻写作的技巧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必须提醒他们怎样做人。震惊之后如何反思,时先生可能由于篇幅的原因没有提及。实际上,类似事情并不鲜见,只是没有表现得这么集中和突出而已。
奇怪的是,新华社在报道这一新闻工作者大面积堕落时没有提及姓名和单位,这是避的什么讳?《纽约时报》记者布莱尔造假,美国媒体直指要害,毫不留情,我们干嘛这么客气?是不忍“同行相煎”吗?既然媒体能够对涉案的其他人员指名道姓,却惟独不愿意提及同行,这是什么心态?
在我看来,媒体互相避讳,不仅有违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媒体不是整天叫着要知情权吗,为什么到自己身上就羞羞答答了),对曝光的其他行业其他人员来说,也不公平。
近年来,随着新闻业高速发展,新闻从业人员队伍也急剧膨胀,一时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新闻工作者的神圣光环事实上已经部分被消解。这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新闻工作者是精神文明的缔造者和传播者,但也是一名普通从业者,我们不应对所有从业者的自身道德情操抱着不切实际的幻想。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下大功夫,激浊扬清,将那些不合格的从业者逐出新闻队伍。人民网华东新闻:记者倒下说明什么 (作者:联响)
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不少重大腐败案件,都是由发现蛛丝马迹的记者不畏艰险、深入调查,掀起黑幕一角,最终导入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司法程序。在以往种种矿难调查中,也常常见到记者的活跃身影,如广西南丹2001年发生“7·17”特大透水事故后,可敬的新闻界同仁顶着盘问、盯梢、被威胁生命的危险,这才揭开震惊全国的矿难真相和重重腐败黑幕。此次山西繁峙矿难,最后也是山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等记者的不懈努力,才使真相大白。
记者,一个本该与社会良心、匡扶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如今却成了不光彩的受贿者。以往曝光别人,现在却被曝光———这种角色间的转换,令人深思。我们必须承认,新闻界并不是纤尘不染的净土。今天,各种不良风气和特权观念对新闻界内部的侵蚀日渐加剧。记者拥有什么权力?用时髦的话来说叫话语权。如果把这种权力看作是属于个人所有,用与不用、怎么用要取决于自己的喜好或者利益取向,而不看作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社会功能的体现,这是记者对自身定位认识的严重错位。
近年来,各级新闻单位采取措施,从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等多方面对“有偿新闻”进行有力查处。但以往的有偿新闻中,是某些企业和个人看上了媒体的社会传播功能,而要记者“说”;而繁峙的金矿主,却是要记者“不说”。这种“不说”,使得记者在放弃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操守底线,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危害性更加深远。
(作者:朱铁志)
我试图从各种媒介看到更多、更详尽的有关那11名记者的报道,但很遗憾,几乎所有消息差不多都是对新华社通稿的改写。看来,对他们在此案中扮演角色的报道,各家传媒要么因为材料和证据不足采取慎重态度,要么自觉不自觉地惺惺相惜、讳莫如深。而这种“淡化处理”,让我这个好奇的读者不满足。
在繁峙矿难的调查过程中,既有不畏艰险、不怕威胁,勇于报道真相的好记者,也有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的败类记者。从现有报道中,我无法确切知道这11名记者在隐瞒真相、混淆视听方面如何与当地某些部门和官员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他们因为“金元宝”,要么闭上了嘴巴,要么作了歪曲事实的报道。
现在我最关心的是,究竟这11名记者姓甚名谁,供职于哪些媒体?随着调查取证工作的深入,何时能将这些新闻队伍中的败类公诸于众?还有,他们当时采写的不符合事实甚至歪曲事实的报道是否已被其所在媒体采用?如果已经采用,并且客观上造成了舆论混乱,那么这家媒体是否应该就此作出更正,并向读者致歉?新闻媒体对社会腐败现象予以公开曝光,曾极大地赢得了民心,对匡正时弊,树立正气,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现在,是否也应该对自己“圈儿”内的腐败现象同样毫不手软?
南方都市报:矿难处理“黑名单”记者有份是好事 (作者:周东飞)
我们应该还记得发生在2002年的广西南丹“7·17”矿山特大透水事故,正是新闻记者为揭开该案背后的重重黑幕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当矿难处理“黑名单”上出现记者的时候,人们的第一反应也许是意外、痛心、惋惜,但是如果冷静地想一想,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首先,记者进入“黑名单”显示出舆论监督环境的复杂性。当前,这种舆论监督环境的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表现为某些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抵制甚至暴力的手段逃避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一些人试图以“糖衣炮弹”的不法手段销蚀和瓦解舆论监督。其次,记者进入“黑名单”提出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将受贿记者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说明了这一监督的存在。但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显然不能局限于此。第三,记者进入“黑名单”是对新闻从业者操守的一声棒喝。一次矿难中有11名记者被曝光,这又说明了什么?这种不良的趋势在整个队伍中,已经走出了多远?难道不值得好好反思吗?
编辑留言:
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现金、金元宝已成为繁峙矿难中的一个“新闻眼”。这些倒下的新闻工作者的姓名和单位为何不曝光?如何刹住有偿新闻的歪风?记者怎样才能发挥好舆论监督功能,保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新闻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自净机制建设应如何进行?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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