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知的胜利:评化武受害人在日本胜诉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30日22:09 新华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新华网东京9月30日电(记者王大军)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片山良广29日在法庭上郑重宣布,日本政府在对待日军当年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上态度怠慢,日本要向中国的13名原告作出总额约1.9亿日元的赔偿。
这一消息在中日两国舆论界引起轰动。日本媒体指出,这一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舆论认为,日本不乏有良心的人士,令人感到欣慰。日本侵华罪行罄竹难书,曾给中国造成3500万军民的伤亡和高达6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1972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时,中国政府大仁大义,为了两国人民友好相处,表示作为国家不要求日本作出战争赔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遭受过日军残害的中国人不能向日本方面讨回公道。
二战结束后,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受害者身体和生活惨状难以言表,有的人甚至被夺走了生命。面对这种现实,有良心的人都会感到痛心和愤慨,都会支持受害者或其遗属向日本政府讨回公道和损失。然而,日本政府对此却采取消极姿态,强调这是预料不到的事情,因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在日本,还有一个推诿责任的说法,即伤害事件已过了20年法律受理期限。
对此,东京地方法院的法官们从尊重法律和人权的立场出发,严正驳斥了推诿责任的谬论。法庭上宣读的判决书认为,旧日军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和炮弹,是附随战争行为的组织行为,是国家行使权力的结果。作为日本国,其后采取置之不理的怠慢做法,这也属于国家行使权力行为。本来,日本政府可以通过询问旧军队的有关人员和调查军队留下来的相关资料,详细掌握遗弃的化学武器情况。即使中日恢复邦交后,日本国仍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化学武器伤人事故的发生。这种怠慢做法属于违法的权力行为。按照日本赔偿法,受害者应得到赔偿。关于时效问题,判决书认为,日本国在战后和中日两国复交后都没有对伤害事件进行调查以及向中国提供防止伤害事件发生的信息,提出时效问题没有丝毫的正当性。日本政府以时效已过为由回避赔偿是明显有悖于正义和公平理念的。
从判决书的内容看,审理这次受害中国人起诉日本国案件的东京地方法院法官表现出做人的良心和道德,值得尊敬。《东京新闻》指出,这次判决使司法和民众的认识总算取得了一致。该报同时强调,旧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民众并非是已经过去了的事情,今年8月齐齐哈尔就发生了造成1人死亡、40多人受伤的惨剧。实际上,历史问题距我们并不遥远,它就摆在我们面前。建立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关系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而正确对待和处理历史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前提。
目前令人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对此次一审判决结果的态度。判决的当天晚上,当记者问到小泉首相的想法时,他说将认真了解判决内容。外务事务次官竹内行夫在会见记者时也说,判决是严厉的。外务省将对其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以制定对策。不管怎么说,日本今后都要避免出现伤人事件,尽快处理遗留的化学武器。
中方受害者律师团在一审胜诉后发表声明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多少赔偿也换不回失去的生命和那医治不了的永久性伤害。但是,不全面解决化学武器问题,就不会有真正的日中友好。(完)(来源:新华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