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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开瓶费案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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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0日11:5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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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开瓶费案再起波澜
原告认为酒楼只退不罚对消费者不公申请再审,市中院对此公开听证
本报讯 (记者曾文琼 赖颢宁 通讯员洪甘棠)虽然法院已终审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属违法收费,但首次引爆开瓶费官司并引起全国性讨论的消费者曲先生还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本报曾对此案进行连续跟踪报道)。他因不满酒楼只返还开瓶费不加倍赔偿,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公开举行听证。
自带酒水被收20元开瓶费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与几位好友结伴,来到广州市下塘西路白云天鲜阁酒楼吃饭。席间,他们开启了自带的白酒助兴,饭后结账时,曲先生惊觉酒楼收取了20元“自带酒水开瓶费”。
曲先生认为酒楼强收开瓶费是强迫他接受服务,于是把酒楼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酒楼返还开瓶费20元、赔偿20元、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1元。
终审认定开瓶费强迫民意
同年8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曲先生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酒楼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驳回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
今年1月14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酒楼向曲先生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其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并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酒楼退还开瓶费20元合理合法,于是维持原判。
请求再审对酒楼予以处罚
曲先生对终审结果还有些不满意。昨天听证会上,他坚称,酒楼的过错,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酒楼除了返还开瓶费外,还应该赔偿一倍开瓶费,并且赔礼道歉和予以1元精神损害赔偿费。而终审只是判令酒楼退还非法占有的开瓶费,酒楼无须赔偿,也没有对酒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制裁,酒楼毫无经济损失,这对广大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该酒楼代理人辩称,无论酒楼大堂还是房间里都张贴了“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告示,对收取开瓶费进行了明示,因此不同意曲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
是否再审还未见分晓
后来法官主持调解,该酒楼表示坚决不同意再赔偿21元给曲先生的要求。该案是否会开庭再审,目前还未有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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