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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些用人单位种种名目蒙骗求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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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08:04 东北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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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本报相继接到许多求职者的投诉,反映在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以种种名目蒙骗求职者。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时发现,这些“劳动合同”背后隐藏着许多鲜为人知的“高招”。
空城计:只签试用合同
刚刚毕业的胡小姐在一家声讯台工作,刚上班时职工要求签订用工合同,部门经理拿出一份“试用合同”解释道:“我们公司是非常正规的,你们现在都属于试用期,公司只能和你们签订试用合同,待试用期结束后,才能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签订正式合同,并享受一样的福利待遇。”然而,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迟迟不提重签合同一事,工资待遇也一直停留在试用期的标准。为此胡小姐多次与公司理论,但均没有结果,最后经理直接回答:“公司对此事正在研究中,不愿意在这里工作,你可以辞职。”胡小姐觉得自己被骗了。
随后,记者采访了吉林市劳动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说,事实上,用人单位只有在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只签“试用合同”进行搪塞的做法是不对的。
调包计:用转正期替代试用期
采访中,记者在人才市场结识的一位闫小姐告诉记者,2001年,闫小姐从某卫校毕业后,经人介绍,到一家医院做了护士。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护士长通知她,只有在“转正期”能完全顺利达标后,才可以转正,转正期为半年。闫小姐觉得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可以担任此项工作了,医院的规定无形中使自己又延长了半年的“实习”时间。一气之下,闫小姐向院方递交了辞职报告。闫小姐到有关部门咨询后方知:用人单位的这种巧立名目,比如另设“转正期”以达到变相延长试用期,从而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甚至达到炒员工鱿鱼也不用负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目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连环计:频繁设置试用期
记者的一位邻居小马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2002年年初,由于某种原因,经理“退休”,由其儿子继任。新经理上任的第一把火便是要
小马这批入厂的新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设置试用期。记者采访时,小马很气愤,他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记者为此采访了吉林市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这是“连环计”的方式,即一个试用期结束后,又开始另一个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设置试用期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在同一工种中设置第二个试用期是一些用人单位惯用的伎俩。这种变相“缩水”劳动报酬的做法是法律不允许的。
苦肉计:“末位淘汰”辞退员工
某商场在引进竞争机制时规定:根据员工的销售额及其它日常表现的综合能力评定打分,每季度分值最低者为末位,商场将根据末位淘汰制予以辞退。乔小姐尽管非常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并认真地接待每一个顾客,但2003年2月,在公司的测评结果公布时,乔小姐的成绩却排在了最后一位。乔小姐觉得非常冤枉,一年来兢兢业业地工作,却被单位以内部评比的方式淘汰,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才
到期。于是,乔小姐找到公司的经理想讨个说法,公司经理却一脸同情地说:“对不起,公司已经作出了规定,有言在先,如果破例,那以后的工作就没法开展了。”万般无奈的乔小姐最后找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任何用人单位在开除员工时,必须是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以单方面提出的“末位淘汰”制度来辞退员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局:违反《劳动法》任何“计策”无效
随后,记者就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吉林市劳动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分析,造成目前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四方面:(1)部分劳动者过分珍惜工作岗位,以至于面对不合理的要求时,也不敢为自己伸张正义,随波逐流;(2)劳动者对《劳动法》了解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一步步健全,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是有法可依的;(3)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4)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由于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有限,有些问题不是主动出击,只针对举报投诉的问题来解决。(城市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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