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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集中城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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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2日10:3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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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2日
常州电 经国务院批准,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以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执法队伍过多、过滥,执法权限交叉不清,执法权力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扰民等弊端,从根本上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常州市这项试点目前在市区范围内城管领域开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具有独立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在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增挂“区行政执法局”牌子,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对具体职能的界定和划分,根据市城市管理现状及实际条件确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市行政执法局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推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统一着装,持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匡启键)(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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