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签下买断协议
2002年9月5日11:0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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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厂方协议
一次性支付1·1万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瓜葛
律师说法
协议不公平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
本报讯 (记者傅剑锋)五级工伤的陕西人康汉斌无奈之下签下了支付金额少了2万余元的协议,这使他的索赔官司几经波折,终审胜诉后又因厂方一拖再拖不肯付钱,康汉斌的辩护律师于近日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受害者 签协议时受到威胁
2001年5月23日,康汉斌在东莞某饰品厂因工伤导致脾脏破裂,做了脾脏切除手术,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伤情稳定后,康汉斌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厂方支付工伤辞退费32500元,但遭到厂方拒绝。当时厂方提出一个协议,主要内容是厂方一次性支付康11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瓜葛。康汉斌在起诉书中写道,厂方威胁如不签下协议,将辞退所有厂里的陕西员工,于是康汉斌签下了这份协议。
这份协议书使本来简明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官司变得一波三折。
一审 证人倒戈胜局转败
2002年春节前,不甘于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康汉斌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劳动仲裁认定厂方应再支付21350元的工伤辞退费。但没过多久,厂方向东莞某法庭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已签下支付1·1万元的赔偿协议,意味着康汉斌已自愿放弃了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
在一审中,周望辉律师指出这份协议是康汉斌受到厂方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下的,违反民法的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出示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几位员工的证言。厂方一下子措手不及。
但在康汉斌和周律师以为胜利在望等待判决结果时,却接到法庭通知案件要继续审理,原来作证的一个员工推翻了原来的证词。协议是否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得不到认定,于是法院判定厂方无须再支付工伤辞退费。
律师 两次辩护全部免费
面对败诉,周望辉决定继续免费为康汉斌上诉作辩护,并绕开康汉斌签这个协议是否是被迫的,直接指出协议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周律师认为协议书免除了大部份责任,显失公平。
2002年7月9日,东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协议是无效的,厂方需要再依法支付康汉斌21350元的工伤辞退费。按终审判决厂方须在十日内支付钱款,但厂方至今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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